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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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2008-01-23

渝府〔2002〕7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

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土地

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价格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19日印发 附表1: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商业用地 土地级别 (40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1953 9977 7499 5957 4822 4334 3993 3109 2648 1875 947 491 (70年) 3503 3078 2206 1777 1237 959 841 737 660 589 444 338 (50年) 1499 1204 711 460 350 286 220 185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 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件下的平均价 格。

2.国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及容积率修正系数由市国土 房管局另行制定颁布。 3.上表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 收益(土地出让金)等。

附表2: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商业用地 级别 (40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840 660 530 450 380 330 290 260 240 220 200 190 住宅用地 (70年) 590 500 420 310 270 250 210 160 110 100 工业用地 (50年) 440 300 170 150 130 120 90 80 90 80

注:1.上表所列为楼面价出让金。

2.上表所列土地出让金不包括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开发等费用。 3.上表所列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实际用途的效益差异及土地位置条件的优劣进行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正负20%。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2008-01-23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

1.1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价格,也是土寺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的政策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公示地价。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收益价格。

1.3土地还原率。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得率(或比率)。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土地还原率r=0.0873。

1.4土地级别。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公布。

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5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股权权益等。

1.6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不办理出让手续,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每转让一次征收一次土地收益。

1.9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费或拆迁安置费)、土地整治开发费和土地出让金。 2、土地用途分类

重庆市国有土寺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将土地用途分为商服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2.1商服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和金融保险业用地。

加油站、招待所、经营性墓地、经营性市场等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参照商服业用地执行。 2.2住宅用地包括: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