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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文件

川教[2006]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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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清理中小学不合格人员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今年11月20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分别召开了加强中小学校管理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了当前中小学校管理以及教师、校长(含副校长,下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求各地在近期内对中小学教师、校长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经考核不能胜任所任职务和岗位要求的教师或校长,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清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我省为加强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与管理,先后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川教[2005]66号)、《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川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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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四川省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川教[2004]9号)以及《四川省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4]3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全面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管理,全面提高校长管理水平和教师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全省中小学教师的师德修养、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学校的管理得到了显著加强,在构建和谐校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涌现了一大批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优秀校长、优秀教师和师德标兵,极大地促进了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个别校长业务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漠、管理不到位,个别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敬业精神差,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事件或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影响了整个教师队伍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预防和杜绝上述不良现象再次发生,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校长管理,提高教师、校长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对不称职校长调整出校长岗位,对不称职、不合格教师调整出教师队伍,对违规违纪的教师、校长给予严肃处理,进一步纯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树立中小学教师、校长的良好形象。

二、清理的对象及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川教[200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川教[2003]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地要迅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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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对辖区内中小学中的下列人员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不具备教师资格条件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我省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清理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坚持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对具备教师资格条件而未办理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要迅速按相关程序办理教师资格证;对无教师资格证书而又不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或调整出教师岗位;对属于《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坚决撤销其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收缴,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2、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相关规定,认真清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处罚,符合辞退条件的,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解聘其教师职务,再按《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给予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不符合校长任职条件的中小学校长。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和《四川省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川教[2004]9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清理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中小学校长,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解聘其校长职务;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群众反响强烈、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校长要及时调整出校长工作岗位;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因失职、渎职给学校和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责任事故的校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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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患有精神病或心理不健康人员。被确诊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要及时送精神病医院治疗,在没有完全治愈前,学校不得安排任何工作,并与其家庭监护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对言论和行为失范、心理不健康的教职工,要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必须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5、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等文件的规定,对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别处理。

①长期生病不能坚持上岗的教师。通过组织体检,符合有关病退条件的,协商有关部门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按有关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继续到医院治疗,学校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相应工资及享受相关待遇。对小病大养或假病不上岗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②离职进修人员。经过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离职进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学业后应按期返校,学校给予安排相应工作岗位;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学业后没按期返校,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参加离职进修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③其它在编不在岗人员。学校对这类人员要逐一发出通知,限期返校。返校后,对愿意回本校工作的人员,学校给予安排相应工作岗位;对不愿意回本校工作的,限期办理人事流动(调动)手续,或按《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川人发[1992]11号)等文件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对既不回学校工作,又不办理人事流动手续或辞职手续的,按照《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川人发[1993]17号)等文件规定按程序办理辞退手续,给予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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