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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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1. 2. 3. 4. 5. 6. 7. 8. 豫人字〔1979〕第25号 豫革劳保字〔1979〕第35号 河南省人事局、劳动厅、民政厅、粮食厅、公安厅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豫粮购字〔1979〕249号 豫民优字〔1979〕196号 豫公治字〔1979〕49号 河南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厅关于解决原农村联合诊所下放人员退休、退职、死亡抚恤等问题的豫革卫字〔1979〕第29号 处理办法 豫财综字〔1979〕第7号 豫革劳保字〔1979〕第37号 河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豫革劳保字〔1979〕第006号 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关于过去退休工人改变待遇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豫革劳保字〔1979〕第007号 河南省革命委员会煤炭管理局、劳动局关于计发退休费时包括下井津贴的通知 豫革煤劳字〔1979〕第403号 豫革劳保字〔1979〕第17号 河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豫革劳保字〔1979〕第16号 函” 河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豫革劳保字〔1979〕第23号 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的通知 豫劳险字〔1980〕第6号 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局转发国家劳动局、民政部、财政部《关豫民字第10号 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 豫财行字〔1980〕第7号 豫人福字〔1980〕第1号 3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河南省人事局关于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前死亡的退休干部的遗属是否享受定期补助问题的豫人福便字〔1980〕第2号 复函 豫人字〔1980〕第74号 豫民优字〔1980〕第46号 河南省人事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粮食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豫卫公疗字〔1980〕第2号 印发《退休、退职干部管理工作意见》(草案)的通知 豫财行字〔1980〕第75号 粮购字〔1980〕第34号 豫农人字〔1980〕第121号 河南省人事局关于计发干部退休费时有关下井津贴问题的复函 豫人福字〔1981〕第7号 豫卫医字〔1981〕14号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人事局关于做好职工因工因病退休退职医务鉴定工作的通知 豫劳险字〔1981〕11号 豫人福字〔1981〕12号 豫组〔1981〕77号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局关于做好青海省部分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豫人福〔1981〕16号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建国前工会组织集体生产的搬运(建筑)工人的连续工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豫劳险便字〔1981〕第009号 退休后计发待遇的复函 河南省人事局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复函 豫人老便字〔1982〕第18号 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刑缓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 豫人老干字〔1982〕6号 河南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已经退职干部能否再办离休问题的通知》 豫人老干字〔1982〕7号 河南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人老干字〔1982〕8号 河南省人事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享受保留工资的干部退休、退职时其退休费、退豫人老干字〔1982〕9号 职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补发有关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豫人老干字〔1983〕3号 贡献待遇问题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豫人老干字〔1983〕9号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17号印发《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修养的几项规定》的豫人老干字〔1983〕10号 通知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豫劳险字〔1983〕第02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