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 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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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对原地面的样式、图案作好测绘;

2)铺贴前,应对面层材料进行挑选,对色拼花、试铺、编号; 3)对面层材料进行润湿,清除表面残留污染物;

4)铺贴应调整拼缝和平整度,及时清洁板面多余砂浆,及时嵌缝,在粘贴固化前,面层不得负载。四角平差应小于0.5mm,接缝高差应小于0.5mm,缝宽误差应小于1mm;

4、面层铺贴应平整、牢固,无沾污、浆痕、泛碱,色泽一致;

5、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设地漏的地面层,应设置排水坡度,且不少于15‰。 6.6 雕 饰

6.6.1 建筑中的雕饰(壁画、浮雕、木雕、石雕、砖雕等)应予保护。因风化、开裂、残缺等损坏,应以修缮。.

6.6.2 施工前应对雕饰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以及工艺样式、特点进行调查考证,并根据损坏原因和程度制订修缮方案。 6.6.3 雕饰轻度局部损坏的修缮复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修复前,凿除风化、腐朽部分,处理好结合面;

2、修接工艺和模式,修缮用材料的材性、质感、纹理、色彩、强度均应与原物协调一致;

3、采用拆拼、移植等方法,充分利用原物原材,所用连接件、锚固件,宜设置于隐蔽处。

6.6.4 复制件宜与原有的雕饰风格、尺度和工艺特点协调,并满足相关技术工艺规程要求。

6.6.5 修接安装应牢固可靠,所有金属连接件应作防腐、防火处理,木雕应作防虫处理。 6.7 细木装饰

6.7.1 细木装饰(护壁板、木线条、门窗贴脸、隔断、挂落、窗帘盒、窗台板、护栏、扶手、水汀罩等)出现起鼓、损坏、松动、残缺、腐烂等情况时应予修缮。

6.7.2 施工前应作检查,并记录其工艺特点、构造连接方法,分析损坏原因和程度,制定相应工艺方案,对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装饰,应按原样修补、拼接、加固或原样复制。

6.7.3 细木装饰局部修缮时,应充分利用旧料,装饰构图、施工工艺、构造连接方式应与原有装饰协调一致。

6.7.4 细木装饰翻修时,宜保持原有风格和工艺特点。

6.7.5 细木装饰修缮应做到接缝紧密平直,与墙面、顶棚、地面等接合安装牢固,一般无缝隙、翘曲,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挂镜线、顶角线、门窗贴脸接头应成45度角,上口平直误差不应大于3 mm,接槎高低差不应大于0.5mm; 2、窗帘盒下沿全长高低差不应大于2mm;

3、护壁板板面凹陷不应大于0.5mm,面板垂直偏差不应大于2mm,护壁板阴阳角应平直;

4、护栏、扶手弯转角度,应与原物一致,表面光滑,无裂缝,扶手平直度差不应大于3mm。

6.7.6 细木装饰用料的材种,宜与原装饰用材相同,应控制含水率、斜

纹翘曲、木节等缺陷,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8 油(涂)饰

6.8.1 油饰修缮,包括油漆、涂料、贴膜等。涂饰层发生起泡、粉化、龟裂、退色、变色、起皮、剥落等情况时应予修缮。

6.8.2 饰面层按损坏程度的不同,采用局部修补和铲除重做。 1、表面层退色、局部开裂、起泡、起皮等损坏可局部修补。

2、基层腻子起鼓、酥松、粉化、面层老化等严重损坏,宜铲除重做。 6.8.3 施工前应对损坏情况作检查,包括损坏原因、材料化学成分和涂饰工艺,并制定修缮工艺方案。

6.8.4 施工时应将损坏饰面清除干净,但不得损伤原有结构层。

6.8.5 涂饰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与结构层表面不产生有害的化学作用。溶剂型涂饰材料,要求基层表面干燥,用于木质基层时,木材含水率宜小于12%。

6.8.6 涂饰材料和腻子配方应统一配制,控制施工现场温度,使用前搅拌均匀,并在规定时间内用完。并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6.8.7 涂饰施工不得漏刷,不得出现斑迹、表面流挂、棕眼、脱皮、皱皮等现象。并应符合表面平整光洁,色泽一致,无刷纹等要求。 6.8.8 清水漆涂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涂清水漆前,应清除木质基层上的灰尘、污垢,表面的钉眼、缝隙、毛刺,脂囊用腻子填补磨光,节疤、松脂部位应用虫胶漆封闭;

2、清水漆施涂,在刮腻子、上色前,应涂刷一度封闭底漆,然后反复进行刮腻子、磨光、刷清漆,拼色和修色,直至色泽调匀,平面光洁,线脚清晰后,再做饰面漆,打腊、上光。 6.8.9 硝基清漆涂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基层处理同6.8.8条第1款;

2、反复多次用虫胶漆腻子填补、批平、磨光,直至颜色基本一致; 3、定色后,用硝基漆反复多次涂刷、干燥、磨光,直至光洁平整,后打腊上光。

6.8.10 贴金或沥粉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有贴金、沥粉有起鼓、剥落、残缺、粉化、退色、起皮等损坏时,应予修缮;

2、贴金或沥粉,施工前应对原来的工艺和损坏程度、损坏原因进行检查,原有图案进行测绘。根据原图案或设计要求,制定工艺方案;

3、贴金或沥粉的修缮,可根据损坏程度采取不同修缮方法,当贴金、沥粉基本完好,局部退色、起皮、剥落时,可采用局部修补。当基层起鼓、酥松、面层严重老化时,应铲除重做;

4、贴金、沥粉修缮时,基层应平整牢固,残留物应清除干净,并用腻子批平磨光,干燥后涂刷底油;

5、沥粉材料的配比应进行试配后确定,沥粉工具可根据图案特点、线条形状专门制作;

6、贴金、沥粉应粘结牢固,图案正确、线条平顺、光洁、无漏金、漏条、无皱皮、无空缺断裂、无叠缝等现象。 6.9 设备

6.9.1 本节规定建筑的电气照明、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梯、

水泵、消防、防雷等设备、管线及零配件的修缮。

6.9.2 当房屋设备因其负载能力或本身的材料强度,不符合使用和安全要求时,应予修缮,更换或增设。

6.9.3 修缮设备前,应对设备管线和装置情况进行勘查,其内容应包括: 1、弄清原有配置的管线的走向、容量、系统设置方式,零配件的尺寸、规格;

2、对原有设备的完好程度和安全性进行测试、鉴定;

3、提出修缮方案,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设备及零配件,应予保护整修,相对集中使用。

6.9.4 更换或新增设备及其系统的敷设,除应满足建筑功能和安全要求外,尚应满足如下要求:

1、选择技术先进,效率高,环境兼容性好的管线及系统,设备及零配件; 2、其设置部位、外观尺寸等,应与建筑环境相协调,应不影响建筑保护部位的整体效果。宜用暗线敷设;

3、增设的大型设备,如冷凝机组、消防水池、冷凝水塔等,应设置于较为隐蔽位置,并在外观上作适当的美化遮挡处理。

6.9.5 设备修缮使用的管线材料、产品及零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安全标准。

6.9.6 修缮设备竣工后,应进行调试,保证运转正常,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6.9.7 设备的修缮设计资料,包括修缮前后设备线路系统图及设备配置图。竣工验收后,应上报归档。 7 环境保护和修缮

7.0.1 建筑环境是指保护控制范围内,各种人工与自然的空间构成,包括绿化、山石、亭池、建筑小品,功能构筑物与道路等的总成。

7.0.2 环境的修缮,应包括与保护建筑相关的、具有重要历史特征的下列建筑环境:

1、具有特征的空间形态、色彩、构图等; 2、体现保护建筑使用与功能等特征的信息; 3、体现建筑艺术特征、情趣的信息;

4、体现建筑技术、构造、材料、工艺时代特点信息等。 7.0.3 修缮前,应对原建筑环境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 1、地区风貌对建筑环境的要求;

2、原建筑设计风格,对建筑环境的要求;

3、建筑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及其损坏,缺失状况,恢复的可能程度。 7.0.4 对具有表征意义的环境要素:雕塑、山石、亭池等建筑小品,围墙、护栏、道路、灯饰等建筑饰物,应按原有的材料、构造、工艺、样式进行修复,恢复原有环境风貌。

7.0.5 对具有功能作用的环境要素的增设改建,如泵房、配变电、门卫、车库、道路等构筑物的设置位置、尺度、用料、色彩等,应满足功能要求,并与环境风貌相协调。

7.0.6 原有的绿化,乔木、特殊花草、名贵树木,应予保护。新增绿化应和建筑的历史环境相协调。

7.0.7 道路的修缮,宜参照原有道路的布局走向,修筑特点、用料和构

造形式修复,并满足通行要求,做到自然、舒坦,排水流畅,保留历史风貌信息。

7.0.8 原有下水道如走向合理,符合排水要求,仅出现局部损坏或堵塞时,可进行局部排堵修换。其用料和构筑方式,宜按原来工艺特点进行。 新敷设或翻做排水管时,应不影响对建筑和环境的保护。 8 验收

8.0.1 修缮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涉及本规程规定的保护项目,经由业主报请保护建筑修缮主管部门,按本规程规定进行验收。 8.0.2 竣工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

1、修缮项目申请报告及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2、修缮项目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3、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4、竣工图纸,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系统图; 5、修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0.3 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标准,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按本规程执行。

8.0.4 建筑保护项目修缮,按本规程规定进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8.0.5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除按本规程规定要求进行验收外,并应遵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验收规定。 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