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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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统一公开处置。 (五)调账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相关材料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六)备案

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全部资产处置结束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及调账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齐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处置权限进行备案、审核、核批。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时,经批准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该会议及活动主办单位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监管。会议或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无论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如何,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对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凡涉及需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资产评估、拍卖、招投标等处置事项,均须由省、市级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中选取。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按照资产处置权限划分,由委托方支付。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既是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时,均须提供共性资料和按处置方式不同分别提供个性资料。 (一)共性资料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2、填报《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或《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处置申报表》。 3、待处置资产产权证明。

4、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凭证(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和帐务处理、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个性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时除提供共性资料外,还须按处置方式分别提供相关资料。

1、申请无偿转让、对外捐赠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及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应批文。 (4)属于无偿捐赠的,须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5)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6)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资产出售、出让,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拟出售、出让资产使用情况。 (2)资产评估报告。

(3)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申请资产置换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单位对资产置换的理由分析说明,包括拟置换出资产的使用情况,拟置换进资产的需求情况等。

(2)拟置换资产双方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4)国家、省、市政府或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准置换的文件。 (5)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申请资产报废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2)现有技术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3)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报废的资产如仍具使用价值可直接调剂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或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如无法调剂和捐赠时,按出售处置方式,经过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公开拍卖;拍卖收入统一上缴市级国库或预算外专户。 5、申请资产报损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2)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5)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6、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法院宣告其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政

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法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5)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单位申报拟处置的资产明细应与市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相一致。

第十九条 处置资产中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须先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交对涉密信息已进行处理的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我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即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格式) 附件2、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 附件3、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 附件4、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格式) 附件5、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移交表(格式) 附件6、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移交表(格式) 附件7、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