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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工程的投资者和产权所有者,有关工程建设的一些重大决策都由业主拍板定案,它是整个项目实施的控制主体;总监是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踏实顾问和委托代理人,他对业主负责。业主负责工程建设对外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监理的正常工作。

加强双方的联络沟通,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对外,是项目成功的基础与保证,所以,在监理组织中,把与业主之间的协调作为第一重点。总监或总监代表负责协调与业主或其指定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时必须能够正确理解、领会业主的指令和意图,能对有关问题做出正确的解释,特别是对一些需要由业主认可的诸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事故处理、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须与业主或其指定部门友好商定,报业主批准。这样,就能提高办事效率并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出现错误理解和脱节现象。

监理人员必须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监理工作、施工活动的意见。当发生分歧时,应采取热情积极的劝阻方式,不得采取硬顶得消极对抗的办法,监理应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成果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 2)监理与设计单位之间

设计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设计图纸和资料的不同理解以及涉及的大量设计变更的技术处理工作以及出图质量都将可能对施工进度、质量、造价以及信息管理等构成直接影响,因此,监理人员必须在正确俯设计单位、业主关于工程设计意图并按照设计合同和科学的方法,与设计人员一起,认真研究设计方案、使用的工艺与材料等一切影响造价、质量、进度的因此,提出建设性意见供设计人员参考,制订出图计划,把握图纸质量,以及配合设计单位作好

工程变更、工程洽商等工作。

尽管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只是工作业务关系,但总监应与设计主持人密切配合和相互理解,充分尊重设计单位,遵守图纸要求。监理人员无权修改设计,同时也应明白所有设计变更均须首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3)监理与承包单位之间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也是最直接的矛盾交合点,必须准确、公正、客观地进行协调工作。

必须充分认识到:承包商是施工活动的主体,我们应依靠它的物质活动,实现控制目标,它的每一停歇都将对整个施工进度造成重大影响,协调处理承包单位与业主以及其它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解决它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帮助它们克服困难,是监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合同执行过程中已出现的分歧与争端,监理单位必须作好内部调解工作,协商调解前,监理应收集资料,了解起因,分析责任、影响范围、对方心态,耐心细致地做疏导通融工作,争取矛盾的内部化解。确实不能达成谅解的,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按合同规定提请促裁并按促裁意见执行。 4)监理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之间

监理单位与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部位之间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它们作为政府职能机构,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行为进行监督与指导。监理单位应及时、如实地向它们反映情况,尊重并接受其职权,充分利用它们对承包单位的威慑作用,加强工程质量的控制和安全施工的监理。 5)监理与供货单位之间

许多工程项目的部分大宗材料设备可能会由业主自行采购,业主与供货商之间为合同关系。依照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与供货商发生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

主要协调工作是依合同督促供应商按进度计划要求的时间及时供应符合合同规定技术标准的设备,满足施工需要。对于非委托监理协调的供货商,也要及时对进场时间、货物验收、装卸、保管等进行协调。 6)业主与承包商之间

由于二者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因此,其关系协调十分重要。总监在不同的建设阶段,协调业主与承包商的工作内容也不尽相同,如,在招标阶段的协调重点是合同的洽谈和签订,施工阶段则重点协调和解决包括进度、质量、签证、索赔、合同争议等,竣工验收则重点为协调合同的执行结果、验收标准和结算方式等。无论哪一阶段,总监必须处于公正的第三方,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督促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以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为基础,耐心细致地处理各种矛盾。

7)承包商与各分包商、供货商之间

总监在处理上述关系时,应建议业主就直接分包商和指定供货商与承包商签订配合协议,明确各自责、权、利以及监理介入的深度和报酬,使协调工作内容清楚、依据充分。总监所进行的协调,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避免以大欺小,导致工程建设因分包商、供货商不合作而影响总体目标的实现。

另外,在日常监理工作中需要总监进行协调的关系还包括:业主与设计单位之间、承包商与设计单位之间、承包商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之间。监理作为组织协调的中心,它还负责协调其它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单位或部门之间的关系。活动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系统中的各单位之间,在关系上,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在追求经济效益方面,有趋同,也有矛盾,监理协调工作是就是为了了解除分歧、化解矛盾,使各单位协同一致,实现目标。

由于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范围很广,无法一一列举,除上述单位外,还

有很多非合同的方方面面,相互之间的影响、矛盾需要进行组织协调,如政府建设主管、公安、消防、交通、环保、气象等部门。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抓住在某一阶段起着一定的或决定性的控制、监督、支持、帮助的主要矛盾,相互协调好各种关系。

6.7.2.协调的基本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充分认识到协调不是“和稀泥”,对产生不协调的双方,应分清责任予以解决并使双方在新的基础上达到协调一致; 2)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协调,以理服人;

3)决策要果断,抓大放小,要有权威性,在一些问题上要不怕得罪人,要有基本原则;

4)问题要做合作协调的表率。 6.7.3.协调的方法

总监的协调工作包括对内协调和对外协调。对内协调主要是作好项目机构各专业人员的专业分工与协作,处理好各种矛盾,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对外协调则主要是协调工程建设项目中各方的关系,协调得好,可以事半功倍。协调时要讲究方式、方法,使存在的不同认识和纠纷尽快得到统一解决。 协调的方法通常有:

1)召集会议。

这是最常用的协调方法。总监应充分掌握各方的期望目标,会前要有充分的准备,不无的放矢,要善于化解阻碍会议成功的行为,调动促进会议成功的因素。总监应特别注意控制会议场面,避免出现扯皮、争吵,以免出现伤害感情,使协调无结果反而增加了难度。会议后,要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并发往有关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