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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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计取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文费”是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 我省“安文费”计价标准,划分为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两个部分。(附表1)

安全生产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必要投入的费用。

文明施工措施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办公、生活、生产)必要投入的费用。

第五条 “安文费” 必须按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是不可竞争费,不参加商务标评分。发包人编制控制价、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按计价标准计取“安文费”。并应将“安文费”单独列项明示,以备监督。

第六条 “安文费”实行财务专户核算制度。承包人应按照规定(财企〔2012〕16号)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做好安文费成本核算(参考:附表2)。

第七条 “安文费”支付原则,发包人应在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文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条 发包人要求获“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可给予承包人奖励,双方应在合同内约定。奖励费用不宜超过安文费总额20%。

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取“安文费”的,由招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发包人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安文费”的,由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豫建设标〔2006〕82号、豫建设

标〔2012〕31号废止。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标准

2.安全文明施工实际投入一览表

附件1

河南省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序号 工程分类 安全生产费 计费基数 1 2 3 4 5 6 7 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仿古建工程 轨道交通工程 机械土石方工程 车站结构工程 盾构法隧道 轨道工程 通信、信号工程 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费基数 综合工日×(34×1.66)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估价表人机费 费率% 10.18 5.09 10.18 13.55 6.78 5.09 4.46 14.06 8.33 13.60 14.66 费率% 综合工日×(34×1.66)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估价表人机费 5.10 2.55 5.10 6.78 3.39 2.55 2.24 7.04 4.17 6.8 7.34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注:工程分类均为单独发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