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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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分担不均 2、施工条件变化 3、工程变更 4)工程拖期 5)业主违约 6、合同缺陷 7、国家法令变更

三、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

(一)承包商不敢进行索赔

许多人一听到“索赔”两字,很容易联想到争议的仲裁、诉讼或双方激烈的对抗,因此往往认为应当尽可能避免索赔,担心因索赔而影响双方的合作或感情,因此窝工费、施工机械闲置费等常见的费用损失只能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而仅有一系列工程变更承包商也只能以“技术、经济签证”的方式进行变相的工程索赔,却不敢以正式的索赔方式进行,唯恐得罪业主。原本已经进行了的部分工程施工,不得不放慢进度等待新的设计方案,并且施工方案由桩基施工改为条基施工,承包商因此受到了许多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

(二)承包商不会进行索赔

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索赔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严格的时间性与空间性。这一方面为承包商正确开展索赔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另一方面也对承包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面对干扰事件要能及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索赔机会。目前,很大一部分国内建筑商对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合同条件中的索赔条款不熟悉,而且对索赔的程序、方式、时限、索赔证据的管理上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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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索赔工作即使开展起来,也没有条理性。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做出最终索赔报告。因此成功的几率很小。

(三)索赔经验贫乏,索赔意识薄弱

由于我国承包商对索赔的模糊认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出,往往丧失很多很好的索赔机会。这不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失去了索赔经验积累的机会,更影响了对索赔进行系统总结或对典型案例收集整理。事实上,历史上一些典型的索赔案例是对类似工程索赔的有利依据。对索赔和索赔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然而,由于教训的积累,近几年,我国的承包商也提高了对索赔重要性的认识。一些大的工程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索赔机构,例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很多经理部都有了专门的索赔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工程项目的索赔业务,成效比较显著。

(四)索赔的概念认识模糊甚至错误

在我国的工程承包行业中,对索赔普遍存在惧怕和羞怯的心理。不愿因索赔引起争端,更不愿打官司。事实上,在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比较发达的国家,没有一项合同是没有发生索赔就结束的。索赔是一项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一项正常业务。有根据、有章法的索赔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基础上本应得到的合理偿付。

(五)理论研究落后,定量研究不足

由于我国的研究机构或承包商中少有专门从事索赔管理研究的。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这使索赔理论远远落后于实际的需要。尤其是有关索赔定量分析方面的研究,在我国尚未起步,这种状况制约了业务的开展。工程索赔对从业人员有极高的要求,既要有良好的交际能力,又要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广博的知识结构等。在国际工程索赔中,还要具有优秀的外语水平。这种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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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才是索赔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

(六)组织结构设计有缺陷

许多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未将索赔组织管理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施工索赔管理工作多由合同人员代替,无专职负责索赔的管理人员,没形成自然的索赔管理单位,而往往到了索赔谈判阶段才临时拼凑人马,仓促上阵。常常是工程快结束的时候,才临时组织所谓的索赔小组,试图一揽子解决全部索赔问题。这样的索赔管理局面使索赔管理参与者的自主性很差,因没有高度的自主权,使其对索赔的责任感不强,同时由于没有将一些索赔任务进行适当的合并,使其对技能的多样性、任务同一性、任务重要性的体验不深;再者由于解决索赔问题时胡子眉毛一把抓,没有开通有效的反馈渠道,使得反馈的得分值很低。从而使索赔工作处于人人都管,但人人都不认真去管的状况,使索赔远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七)人员培训

我国各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有经验的索赔管理人员相当缺乏,远远不能满足索赔需要。

四、工程索赔的对策

针对我国工程索赔现有的状况,应采取以下对策提高索赔水平。

(一)要及早发现索赔机会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到将来可能要发生索赔的问题,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规范,仔细查勘施工现场,探索可能索赔的机会,在报价时要考虑索赔的需要。在进行单价分析时,应列入生产效率,把工程成本与投入资源的效率结合起来。这样,在施工过程中论证索赔原因时,可以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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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作为根据之一。在谈判中,对于效率降低索赔,如果没有充分资料,业主很难认可这种索赔,因此承包商必须在投标报价时和施工过程都及时做好资料准备,人是实施索赔的主要因素,所以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事先熟悉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资料,掌握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数量、工期、造价等内容,一旦机会出现,可以应付自如。

(二)商签好合同协议

在协商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承包商应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应以“谈判纪要”的形式写出,作为该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特别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要注意。如:合同中不列索赔条款;拖期付款无时限和无利息;没有预付款的规定;没有调价公式;业主认为对某部分工程不满意,即有权决定扣减工程款;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等等。如果这些问题在签定合同时不谈判清楚,承包商就很难有机会索赔。

(三)树立正确的索赔意识

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各层次的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合同管理以及索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从企业法人代表、业务部门到全体员工都应加强合同管理和索赔意识。事实证明,企业个别成员在合同管理和索赔上的失误会导致企业的重大损失。因此,只有提高全员合同管理意识,增强责任心,才能保证建筑合同全过程的顺利实施。同时,只有保证树立正确的施工索赔意识,认识到索赔和反索赔是工程施工中承发包双方各自享有的正当权利,是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原则在工程施工中的具体体现,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主动了解索赔的特点,迅速掌握索赔的方法和技巧,提高施工索赔水平。

(四)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

一般合同都规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承包商必须发出索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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