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更新完毕开始阅读ccd1759402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68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1996年12月和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成套设备,在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设备监理制度,并要求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设备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行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设备制造质量和投资效益,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制定了《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范》,作为水利行业标准实施。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正文分10章,另有2个附录及条文说明,其中附录B为提示性附录。
1. 总则
1. 1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设备制造监理行为,提高设备制造监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 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监理可参照执行。
1.3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水利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项目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5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1 水利工程
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2.2 水利工程设备
水利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
2.3 设备制造监理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
2.4 建设单位
工程项目建设法定人或工程项目权益所有者(业主)。
2.5 设计单位
受业主委托承担设备工程设计或制造设计业务的单位。
2.6 制造单位
与建设单位签订设备制造合同,承担设备制造业务的单位。对国家和水利部实行产品生产与使用许用制度的设备,其制造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7 监理单位
与建设单位签订设备制造监理合同,承担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
2.8 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依据设备制造监理合同,派驻设备制造单位,直接承担合同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组织。
2.9 总监理工程师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监理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承担设备制造监理项目的全权负责人。
2.10 专业监理工程师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承担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2.11 监理员
经过设备制造监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监理人员。
2.12 监理大纲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设备制造监理方案性文件。
2.13 监理规划
监理单位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14 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设备制造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