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案例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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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案例概述: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了“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于超市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条俗称“十倍赔偿”条款,当属惩罚性赔偿规范,这在学界没有分歧。但就其规范性质问题而言,《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究竟是何种逻辑关系目前学界还没有形成共识,仍存有讨论空间。

作为最严苛的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被各国立法限定适用于被告有“归责要件”的情形,以凸显惩罚功能。美国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那么,中国法语境中的“明知”是否同时涵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从比较法层面考察,重大过失固然可以在美国法上构成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但该种

情形还须符合其他客观要件。例如,美国各州及联邦判例通常用“粗暴的”、“恶名昭彰的”、“应受谴责的”等词语来描述被告的行为,其证据标准要高于一般民事案件。

反观我国现行法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十分简陋,仅靠“明知”二字加以支撑,同时还缺乏配套的程序法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结论

惩罚性赔偿诞生于1763年的英国普通法,盛行于20世纪的美国法,却始终受到大陆法系的冷遇。在浅尝“私人替代执法”的经济学效用后,中国立法者在消费者保护、产品责任、商品房买卖、旅游合同纠纷、食品安全等各个领域,全面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形成了调整范围广泛的规范群。法学努力的中心,不应滞留于制度合理性的争辩阶段,而是应对看似缺乏关联的“规范集合”作体系化的思考,阐释规则背后的法律机理,实现学说与判例的互动。“孙银山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为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知假买假”等热议话题的回应,但该案例的研究意义远非止于“知假买假”本身,而是涉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系列重大法律问题。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中。这些法律在功能上平行分工,在空间、时间与逻辑上处于相同位阶,在所规范的法律事实发生重叠时,当事人有权选择请求权规范。

烟草公司案例

1999年,美国一名男子的妻子去世,死前有36年吸烟史。男子向法院起诉烟草公司。4年之后,美国联邦陪审团作出判决,要求烟草公司支付1900多万美元赔偿金,其中402万美元实际损失,1500万美元为罚金。

麦当劳咖啡烫人案例

79岁的老太太到麦当劳里面去吃饭,由于服务生把咖啡的温度没调好,高了几度,标准应当是华氏155度,而供应的咖啡是在华氏180-190度之间。老太太不小心烫到了自己的腿,烫起了几个泡泡,诊断为三度烫伤。老太太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麦当劳赔偿270万美元。

法官解释说不是因为老太太需要这么多赔偿,而是惩罚性赔偿,面对麦当劳这样一个跨国大公司,如果不赔偿这么多钱,对他没有惩罚的意义。因此案,美国律法界还以她命名的奖,每年颁给全美最荒涎、最成功的诉案的原告律师和陪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