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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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实际成本等,暂估入账,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接管企业提供估价资料;企业根据估价资料暂估入账,待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交接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年限平均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见本办法附件2。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和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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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否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第二十五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后续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为消除病害对桥梁、隧道进行的局部修理支出,路基病害整治支出,机、客、货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入厂修理、段做厂修、大部件大修支出,灾害复旧支出,以及其他各项固定资产的大修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二)由于铁路线路中的部分资产具有通过大修实现局部更新的特点,为避免成本重复列支,对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不计提折旧,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三)各项设备的制式改变或升级换代支出,根据设备技术标准、技术结构变化和行车安全需要必须发生的机车车辆加装改造支出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四)机车车辆加装改造与入厂修理或段做厂修同时进行的,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其他固定资产修理和更新改造结合在一起,或不能区分是修理还是更新改造,应按固定资产准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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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五)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六)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处理。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七)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则、范围、方法、依据、审批等应按铁路运输企业资产减值(跌价)准备计提的有关办法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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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第二十九条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转回前期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提取的累计折旧。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运用及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动态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按规定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逐项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固定资产登记对象(见附件3)分别计算单项固定资产价值,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并附竣工决算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办理交接手续。对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设备购置的综合性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能形成单个固定资产的名称、金额分别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

(二)固定资产购置的验收交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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