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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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强制报废的;

6.因运输设备转型等,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高价互换配件报废时,应严格履行报废申请、鉴定、审批手续,并应按照先进先出法的原则选定报废对象,确认账面价值,并将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五条 高价互换配件拆下后因无法修复等原因产生其储备定量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以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新增、补充高价互换配件按照购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六条 高价互换配件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果确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当按照该类高价互换配件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 由于高价互换配件日常更换频繁,并且可能在全路范围内处于流动状态,为了简化核算,高价互换配件日常互换可不进行会计处理,但高价互换配件的报废、新增、补充必须进行会计处理。同时,为保证高价互换配件的完整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掌握高价互换配件的数量及质量动态,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盘点清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高价互换配件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五十八条 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的高价互换配件,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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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年度内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各单位应结合设备检查和春、秋季鉴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查点、核实。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经常轮流盘点、重点抽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六十条 单位负责人应组织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组成固定资产清查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清查:

(一)清查小组清查盘点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并登记造册。 (二)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册和卡片。

(三)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相互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履历簿)和卡片。

(四)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将各自的账、卡与固定资产盘点清单进行核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财固12)”,并与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相核对。

清查盘点中发现账实不符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当查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原因,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查出的闲置固定资产,应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应单独归档保存,以便明确有关部门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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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责任。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六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准则的要求,在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披露以下有关固定资产的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与折旧方法。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披露所获取的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标准、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的标准及方法、企业以不同形式获取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及计价标准、企业对固定资产所采用的折旧方法等。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这一披露要求是指,企业应当披露各类或各种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等具体内容,同时说明采用该折旧政策的理由。

(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总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企业应披露当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所依据的迹象、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当期转回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所依据的迹象以及转回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等。

(五)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六)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这一披露要求是指,企业应披露为取得固定资产而进行贷款或因其他原因而以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和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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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数量、金额、时间以及由此可能对企业产生的财务影响。

(七)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 (八)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九)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十)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十一)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

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前发《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1]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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