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地下层开发管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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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

其它自建自用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块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八、相邻地块联合开发地下层管理规定

为鼓励地下公共空间开发,针对地块周边环境的不同(临城市道路,临城市绿地,临公共开敞空间,临其它地块等等),提出如下几项建议:

(一)可开发条件

1、城市商业办公中心区、人流集散中心等用地紧张地区;

2、地块建设本身需配套地下公共设施,或与周边联系所需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空间;

3、相邻地块有联合设计、统一开发的可能性。

(二)技术要求

1、占用道路开发地下空间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是指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地下空间部分。城市道路(包括路面路基、高架基础等市政设施)是道路地下空间的主体部分,市政管线、地下交通设施、车行下立交等市政设施是道路地下空间的客体,道路地下空间的利用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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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保证主体的使用功能。

1.1道路地下空间应合理开发,市政管道、地下通道、轨道交通等应层次明确并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

1.2现状道路地下空间开发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少于2.5米,并且不能影响已敷设的市政管线,最大深度不得超过地表以下15米,与市政管线的净距应满足相关设计要求;

1.3规划(未建)道路地下空间开发,所预留的覆土深度不得少于2.5米并且应满足相关地下市政管线设计要求,开挖深度不得超过于地表以下15米。

1.4有条件成片联合开发的地区,应考虑敷设地下市政共同管沟。 2、占用城市绿地开发地下空间

2.1绿地地下空间应合理开发,植被、市政管道、地下通道等应层次明确并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

2.2现状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应满足地面植被覆土需求,(深根乔木要求覆土深度大于1.5米,必要时需设置0.4米的排水层厚度)。并且与市政管线的净距应满足相关设计要求,最大深度不得超过地表以下15米。

2.3规划(未建)绿地地下空间开发,预留的覆土空间应满足相关设计要求,并且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少于2米,最大深度不得超过地表以下15米。

3、相邻地块联合开发地下空间

相邻地块联合开发地下空间,地下工程建设满足联合开发的大地块设计要求。

(三)其它

1、面积计算与地价缴交

联合开发的地下空间,其面积计算方式与地价缴交按相关规定执行。 2、建筑退线

相邻地块整体开发地下空间的建筑退线可按照合并后的大地块退线。 3、权属划分 地下空间使用权

车等设施的占有及使用权为产权单位所有。

3.2占用市政道路、城市公共绿地等开发地下空间,其所有权归人民政府所有,使用权由建设方与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设计时,应明确所有权界线,产权单元不得横跨界线。

若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使用权时,人民政府告知使用方后,可收回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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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地块红线内部地下空间除民防、市政公用设施等之外的商业、办公、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