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撰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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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 日内组织专家评审,提交技术评估报告(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四)环评文件审批中的重点审查内容 审查是否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称7+2 原则):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水利、渔业、军队等)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环保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是否符合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4】152 号)对区域或规划环评的要求和项目风险评价的相关要求(分析是否全面到位,措施是否有效得当,如化学品库围堰、事故消防水应急缓冲池等)。

8、是否符合国家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是否认真考虑公众意见,是否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环保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以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9、报告书审查中还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1)项目选址与项目总图布置和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环境敏感点),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以及环境安全防护范围(包络线图)。

2)主要产品、装置的规模及产品方案的选择和确定。

3)排放废水、废气的区域环境容量及“十一五”总量控制要求,要通过自身污染削减或区域削减措施来体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原则。

4)报告书审批登记表中台帐统计信息是否合理填写 附件三 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查要求

为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质量,规范评估报告内容,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制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要点”,并于2002年5 月1 日起实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要点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主要环境问题

1、是否从环境影响源的角度分时段(施工、运营、废弃期)描述项目组成,一般应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贮运设施等。另外,对于工程投资未包括但是必须配套建设的项目内容(例如输变电、道路建设等),也应有所描述,并说明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制约因素。改扩建项目应说明与现有工程的依托关系,并描述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和拟采取的“以新带老”措施。

2、是否从环境影响受体的角度描述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自然、社会环境、环境质量状况等。是否按环境要素分别描述环境保护目标。特别应注意反映以下情况: a、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b、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环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

c、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d、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已经接近标准限值的地区。

3、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贮运设施及其他有关工程组成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施工期、运营期及恢复期)分别产生什么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如何;当地的主要环境问题是什么,项目建设是否会加重这些环境问题。

二、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报告书报批版是否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报告书中使用的基础数据、报告书预测结论是否可信;报告书报批版确定的该项目建设方案

是否已采取技术经济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该项目建设是否可行。

1、产业政策

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限制、鼓励或允许建设或投资,是否已列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中的建设项目,参照国家经贸委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2、规划、选址——替代方案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经过有效批复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内容是否得到充分说明;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是否分析清楚;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的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项目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如何;报告书是否提出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建议;报告书是否提出了环境保护方面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

3、功能区划、总图布置

在采取报告书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免或防范各方面环境影响后,是否能够满足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在非正常工况和不利气象条件下环境质量超标频率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总图布置是否合理;是否已考虑优化布局以减轻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或风险。

4、清洁生产

报告书中是否已用能耗、物耗、水耗、单位产品的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量等方面与国内外同类型先进生产工艺比较和定量评价工程的清洁生产水平;评价结论能否说明该工程拟采用较清洁先进的生产工艺。

5、环境保护措施

报告书最终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按环境要素分别描述)。应明确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篇章的不同处;是否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调整作用;是否规定了污染防治、回收、利用措施并进行了技术可靠性论证,是否有国内外运行实例,以确保达标排放;是否规定了有效的生态环境减缓、恢复、补偿措施;对拟采取的环保对策、措施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可行性及合理性论证,环保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有合理可行的环境保护监控计划,以确保在项目实施的各阶段,有效地控制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

6、达标排放

拟采取的环保对策、措施是否进行了技术可靠性论证,是否有国内外运行实例,能否确保实现稳定达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保标准)。

7、总量控制

报告书中对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已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总量控制计划;与总量控制有关的区域削减方案的实施是否存在问题,具体问题是否明确;总量控制方案是否已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无环境容量区域的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

8、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调查表是否较充分地提供了有关项目建设及其环境影响的介绍;受影响公众是否能够了解有关情况并且有发表意见的渠道;公众意见是否得到客观公正的分析处理;提出的有关问题是否已得到妥善地解决。

9、影响评价结论

工程分析中,各产污环节分析、污染物(包括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源强核算是否可信;是否包括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施工期、运营期及恢复期);是否明确了项

目的实施对各环境要素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及其定量的影响程度(包括该项目的影响值和与现状、在建拟建项目的叠加);影响程度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

整体评价:报告书评价内容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是否认真贯彻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工程概况和环境状况介绍是否清楚,工程分析是否详尽,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可行,评价结论是否可信,是否完成了评价大纲及评估意见确定的工作内容。评价结论是否明确回答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所关心的几个问题(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清洁生产水平等),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可信,能否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补充情况:对应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或预审会专家 意见、各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意见,逐条回答报告书修改补充情况。原则上必须按照报告书审查会或预审会专家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后方起草报告书评估意见。

四、对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有关技术问题的建议 1、建议在审批时提出的附加条件; 2、工程设计与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