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BVI公司设立及股权架构的调研报告 (2016031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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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企业A在香港设立投资平台HK公司,并将资金注入HK公司。其次,HK公司在BVI设立BVI信托公司,并把资金置入BVI公司的信托计划中,信托受益人设定为HK公司,受托人设定为BVI公司。最后,BVI公司运用信托计划中的资金在甲国设立B公司,承担目标原材料的生产功能。

这一离岸架构将离岸平台与信托计划有效地结合起来,除了前述离岸架构本身具备的商业投资优势外,还具有以下三个税务优势:

1.充分发挥投资企业的定价优势

由于目标原材料在甲国属于买方市场,因此,HK公司购进B公司生产的原材料时可以自由灵活的实施定价安排,并可以把境内企业与HK公司的采购定价相分离,避免境内税务当局对价格和收入的税务监管。境内A企业可以与HK公司共同向B公司实施原材料采购,从而增强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2.隐蔽关联投资及交易信息

通过在境内A企业与甲国B公司之间置入两层离岸公司以及一份股权代持信托计划,可以有效地隐蔽境内A企业与甲国B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得它们之间的交易和安排更为自由和灵活。

3.降低投资退出时的跨国税务成本

当境内A企业欲退出其在甲国的投资时,不必直接转让B公司的股权,而是由BVI公司、HK公司以及拟受让方共同修订并签署原有的股权代持信托计划,将委托人和受益人更改为拟受让方。HK公司再将BVI公司的股权在香港转让给拟受让方,从而实现在甲国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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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BVI公司和HK公司的上述资本运作只需缴纳少量的税额即可完成,从而节省跨国性税务成本。

(四)“海外上市”型

BVI(A)公司 中国企业

股权架构安排:

1.BVI公司透明性差,一些境外资本市场是不让其作为上市主体的,所以设了Cayman公司。Cayman公司比较规范,海外资本市场接受度高,故通常都用Cayman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

2.考虑到上市前后很可能要做业务重组,增设BVI(B)的架构就是为了满足业务重组需要。

3.为了便于股权处置又增设了一个BVI(A)公司,这样大股东只要转让BVI(A)的权益,就变相处置了上市公司的股权,而不需要真正去股市把上市的Cayman公司股票出让。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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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ma公司 BVI(B)公司 境内运营 实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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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BVI公司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务政策

在英属维京群岛最重要的税种就是所得税,雇主必需在给付薪资时就将所得税扣除,税率介于0%至20%之间,个人若有其它收入需额外申报个人所得税;另外,只针对在当地注册营业的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为净收入的15%,但免除任何在英属维京群岛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及商业活动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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