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案情介绍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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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

案情经过: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当时两辆83路公交

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随后,彭宇与另外一人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经诊断,徐老太左腿股骨劲骨裂,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此案经过三次开庭,均为当庭宣判。

审理法院:鼓楼区法院

证人:陈二春: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扶起老人”,他自己也上前帮忙,一起把老人扶到路边。老人

当时神志清醒,陈二春问到她儿子和侄女的电话,并打电话通知了这两名亲属。陈二春的回忆里,这过程中气氛平和,没有通常所见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僵持与敌对,徐寿兰对他和彭宇连连感谢,还说“不会连累你们的”。 陈二春在徐寿兰的儿子赶到后离开。陈二春上庭作证时,徐寿兰坚持否认他当时在场,认定帮忙的人“不是他,那个人脸上有痣”。陈二春描述“至于高老太为什么倒地不清楚,但我看到了彭宇走了几步,上前扶老人”的时候,徐寿兰在原告席上大声说的是“你瞎编!你瞎编!”以至陈二春也激动地在法庭上赌咒发誓。

人物:

彭宇:南京的外来从业者,从事通讯技术工作 徐寿兰:儿子为警察

卢昌斌:徐寿兰与彭宇在城中派出所分别做了一份笔录,蹊跷的是,这两份笔录都遗失了。彭宇在第二次庭审后才聘请了律师,要求调取原始询问笔录,而时任派出所所长卢昌斌给他的答复是,派出所装修,笔录遗失,他找了至少6次都找不到。

2007年7月6日的第三次庭审,徐寿兰的律师向法庭呈交了一份证据,一张电子照片和据此整理出来的文本,原告方坚持这张照片就是已经遗失了的彭宇原始笔录的电子照片。 这张由手机拍摄的电子照片生成日期是2006年11月21日,笔录后第二天。面对彭宇和记者的询问,卢昌斌一开始坚持说是自己用手机拍摄的,原因是“那天早上想看看材料知道事情多严重”,可从事通讯技术工作的彭宇很快发现了破绽。他用实证方式,证明了卢昌斌所出示的这张电子照片,不可能是用他的摩托罗拉A780手机拍摄而来。面对摄像机,卢昌斌又转变了说法,承认图片并非他拍摄,而是徐寿兰的儿子所拍。卢昌斌给出的说法是,徐的儿子也是警察,他看到了原始笔录,用手机拍摄,被派出所的警察发现,予以制止,并把照片保留下来。 沈富根:笔录的沈富根警官表示,这张照片曾经唤醒了他的记忆,他论证照片上的笔迹是自己的,接着回忆起那天彭宇说过,下车后左手被人撞了一下。

主审法官:王浩,中文系毕业的在职法律硕士。王浩做出的一审判决,认为“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

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由此认定彭宇

与徐寿兰相撞,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按照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彭宇补偿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万多元。

高式东:彭宇的律师。“当初大家签名按手印的原始笔录不见了,我们一直在质疑这份‘电子文档’本身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彭宇再三申明‘电子文档’内容与他当初的陈述有多处出人,他本人和老太没有过接触!”

唐宁:徐寿兰的律师。“这份证据由谁拍摄并不重要,关键是它呈现了一份真实的原始笔录,当事的警官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各方的言词,有说服性和证明力。”

报道: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版版主周桂华。

彭宇案的前两次庭审并没有引发关注,直到第三次开庭前几天,彭宇根据“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版”上留下的电话号码找到版主周桂华,讲述了自己好心没好报的故事。曾在媒体工作过的新闻科班毕业生周桂华,凭直觉认为这是一个好选题,“在很多人身上都发生过类似的事,能引起共鸣”。于是在彭宇案第三次庭审前,周桂华用短信形式给南京10多家平面媒体和几家电视台的相关记者、编导群发了简单信息,短信内容大致是:去年一个小伙子把一个老太扶起,送到医院,后被老太起诉,已经经历两次开庭,7月6日在鼓楼法院将第三次开庭。南京本地几家介入此事的媒体证实了这一说法。

2008年3月“两会”期间,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同样被记者追问关于彭宇案的进展,公丕祥的答复是已经通过调解,双方和解撤诉。至于调解内容,他拒绝透露。

判决书摘要:

“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老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老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老太、彭宇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彭宇在本案中并夫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老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疑问:凭借常理经验就可以判断一个人撞伤他人了吗

“判决书里多处提到了‘从常理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难道凭借常理经验就可以判断一个人撞伤他人了吗?”“法律上说‘谁主张谁举证’、‘疑罪从无’,现在似乎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小伙撞人,为啥推理来推理去却是小伙有责呢?”

专家说法:民法中不适用“疑罪从无”

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袁胜寒律师一直在关注本案,对此,他解释说,“疑罪从无”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刑法中有“疑罪从无”的标准和“无罪推定”的原则,通俗一点说,理由证据不充分即是无罪,“以往的年代,曾经宣传‘不能放过一个坏人’,现在的刑诉制度则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然而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官司,上述“疑罪从无”、“无罪推定”都不适用。民法中,即使理由证据不充分,法官可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民事审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因此,不是说没有‘一锤定音’的证据就不可以作推断,一系列的间接证据串连在一起,也可能形成证据锁链,从而推断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