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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配合部组织对承担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工作的土地估价师进行技术指导。

5、土地估价师:参与工作的土地估价师承担特定标准宗地地价信息的采集,对采集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规范、完备”负责。每季度、年度对标准宗地地价信息进行采集,按时将信息报送技术承担单位和中央端数据库。

(二)组织制度

1、联络员制度:各省级和有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指定一名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联络员,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需确定一名技术负责人。每年12月10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1)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交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建立和更新档案。

2、技术承担单位与土地估价师备案制度: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档案,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备案。经备案的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每年12月10日前,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信息表(初始/变更)”(见表1-2)和明确标准宗地与土地估价师对应关系的“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3)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交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建立和更新档案。

三、监测范围与标准宗地的设立、备案与更新

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标准宗地的设立与更新由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技术承担单位完成,并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及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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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城市建成区为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工业用地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以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主。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标准宗地的设立:在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内,按照《规范》的要求,划分地价区段,设定标准宗地。初始设立的标准宗地,由本城市技术承担单位负责完整填写“标准宗地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4)、拍摄“标准宗地现状影像照片”(命名规则见文2-4)、统一编制“标准宗地编码及地价区段编码”(编码规则见文2-3)。城市监测范围内的标准宗地一经设立,不得随意变更。

(三)备案:对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实行年度备案管理。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的变更于备案后的下一年度起,方可对监测成果产生影响。

1、初次纳入城市。初次纳入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的城市,首次设定的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需报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程序如下:

①技术承担单位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方案”(编写提纲见文2-1)、“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图”(编制要求见图3-1)。

②经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技术承担单位将上述要件连同城市现行的分用途的级别基准地价图、“地价区段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5)、“标准宗地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4)、“标准宗地现状影像照片”的电子版本(以光盘形式)和经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本,于开展工作年度的6月10日前报送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③土地利用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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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有监测城市。每年需对监测范围、地价区段及标准宗地进行重新确认。确需变更的,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按初次纳入城市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无变更的,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与标准宗地情况确认函》(编制格式见文2-2)报送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四)更新:因城市规划调整、主城区调整等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的,或因监测范围变化、宗地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宗地灭失等原因需要删除、更换、补充标准宗地的,需按上述程序重新备案。其中,变更标准宗地时,除提交新增或替换标准宗地的“标准宗地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4)、“标准宗地现状影像照片”外,还需填写“标准宗地(年度)变更统计表”(见表1-6);仅删除标准宗地的,需填写“标准宗地(年度)变更统计表”(见表1-6)。

标准宗地更新的数量每年不得超过该城市标准宗地总数的10%;当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发生更新时,标准宗地更新的数量可超过10%,但不得超过50%。

四、监测信息的采集

各城市应在设立并维护标准宗地的基础上,按要求采集、报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同时进行监测信息的建档建库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负责的监测信息采集

承担标准宗地价格信息采集的土地估价师负责标准宗地的日常维护与季度、年度监测信息采集。每宗标准宗地分别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完成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

1、第二、四季度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

第二、四季度标准宗地地价动态监测信息全样本采集各一次,地价评估基准日分别设定在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土地估价师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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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师标准宗地调查表(年度/季度)”(见表1-7)、“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技术要点表”(见表1-9),编写“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文2-5)。

2、第一、三季度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

第一、三季度标准宗地地价动态监测信息抽样采集各一次,地价评估基准日分别设在每年的3月31日、9月30日。抽样采集的标准宗地及其对应的土地估价师原则上固定,数量上不得低于全样本总数量的20%,并保证抽样结果能够反映城市整体地价变化水平。土地估价师填写及报送数据的表格内容、格式要求同第二、四季度。

3、日常维护

承担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的土地估价师要负责对标准宗地的使用状况、周边环境、权属关系等进行日常维护检查,每年至少实地核实两次(承担一、三季度标准宗地地价信息抽样采集的至少四次)。如发生标准宗地灭失、用途改变、低效利用等情况(详见《规范》),应随时告知技术承担单位。技术承担单位与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定后,提出更新方案并填写相应表格、文档,完成更新备案。

(二)技术承担单位负责的监测信息采集与整理

各城市的技术承担单位负责对土地估价师提交的标准宗地价格信息进行初步审核、整理、汇总形成汇总表格,测算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数据;同时定期采集土地市场数据、标准宗地基础数据及城市基准地价数据等。

1、季度监测信息采集与整理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在对土地估价师提供的“估价师标准宗地调查表(年度/季度)”(见表1-7)初步审核、汇总的基础上填写“技术承担单位标准宗地汇总表(年度/季度)”(见表1-8)、填写“土地交易样本(季度)调查表”(见表1-13)、“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季度)调查表”(见表1-11)、“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过程表”(见表1-12),编写“异常点标准宗地价格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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