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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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令

第 16 号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

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

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

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家林业局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 (二)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 (三)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四)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五)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五)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

(一)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二)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第六条 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申请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第八条 申请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合并的,提交合并后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交拟减少面积的位置图;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

意见。

第九条 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不影响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

第十条 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