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 (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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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参与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市公安消防支队

1、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消防安全规划、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实施消防安全审批、验收及备案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对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负责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并监督整改到位。

5、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件)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并对全市消防安全和火灾事故进行定期统计与分析。每月3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上月消防安全事故报表。

6、负责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其健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7、指导督促所管行业企业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安全生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一)市财政局

1、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精神,根据财政收入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年度安全考核奖励、举报奖励等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修订完善安全经费投入及使用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技工学校及有关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内容和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劳模表彰。

2、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合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用工合同,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卫生安全、职业病防护等事项专项合同;负责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高温津贴等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 4、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及时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5、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其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打击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所管行业存在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下达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处罚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履行强制性行政处罚决定;对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而拒不整改和当地政府按照政策实施关闭的矿山、矿井,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证,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勘查秩序。

2、负责对已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及政策性关闭移交矿井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关闭矿山、矿井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执行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非法建设尾矿库占地行为。

5、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并负责监督落实。

6、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备案,预警预报地质灾害,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以地质灾害治理为由的违法采矿行为。

7、负责指导有关国土部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有关规定,满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8、负责地质测绘和勘探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9、指导督促所管单位对地质灾害预防和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企业(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辐射安全、放射性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辐(放)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民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民用放射源管制及其安全设备的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依法进行审核、备案、验收,并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追踪、筛选和公布重点管控的化学品名录,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配合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4、负责监督当地政府及农业部门查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所产生的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行为;负责协助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负责环境检测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7、负责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指导督促所管单位及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其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对所管单位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同时将重大危险源和部门安全监管办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十五)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负责埠外建

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资质证件的审核、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管理工作。 4、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含供气、集中供热、城市环卫、污水处理、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内的游乐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游乐场和农村游乐设施,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

6、负责全市城镇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不含沼气)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强化对燃气工程的审核申报,并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审批发放经营许可和有关资质证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 7、在组织建筑工程、公共设施、城市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8、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和市政管理行业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9、负责城市建成区便民市场安全监管工作(乡镇村的便民市场由批准单位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

10、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及其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协调配合教育部门抓好对学校、幼儿园房屋建筑和供热供气等生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11、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督促所属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筑安全的监督检查。

12、负责由开发商负责建设的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其他由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由单位监管,原单位已经撤消或兼并重组的由接收单位或归口单位管理,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对各住宅小区进行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