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鄂财社规[2011]19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鄂财社规[2011]19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cf5b7a05b52acfc789ebc9a7

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免交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含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建立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实行年检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补贴

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技能时间不少于10天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对象免费参加。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创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对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工

— 9 —

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1、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 10 —

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按规定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明细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不得享受灵活就业人员

— 11 —

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企业),可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申请,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贷款贴息及代偿损失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继续筹集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保持在一定的规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