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拍卖中标的物应[8]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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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租赁合同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即使抵押权人为了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的房屋进行强制拍卖,租赁关系仍能够对抗买受人,即为“拍卖不能击破租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租赁虽然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租赁合同还是有效的。为了避免抵押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抵押人应将已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决定是否接受抵押,否则,抵押人因对抵押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日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因此,房屋租赁在前抵押在后的,拍卖时,热门法院不能对合法占有人清场。

(二)、单纯的租赁合同存在的情况

不存在抵押单纯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的情况,就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就是指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将租赁房屋让与第三人的,原租赁合同对该受让人继续有效”。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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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委托拍卖时,应按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保证范围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总之,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房屋前,若此房屋被第三人占用,那么一定要查清此房屋是被第三人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有无抵押、出租的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决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