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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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

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按照统一单位标准、统一单位管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软件平台的原则,进行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统一单位标准,是指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统计单位划分有关规定界定单位性质及类别;统一单位管理,是指按照“先进库,后有数”的原则,由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统计调查单位。涉及单位进入、退出和规定事项的变更,以及向各级统计机构有关专业和部门提供单位名录等调查单位管理工作,由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办理;统一工作流程,是指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统一软件平台,是指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使用国家统计局设计的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一库在线”、适时维护更新、适时监管。

第三条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原则上按其经营地进行统计。一个法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则在其主要经营地进行统计。

第四条 名录库的范围包括我国境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纳入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工作需要提供各项统计调查单位名录,主要分为“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等。

(一)“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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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资质内建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全部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营活动的企业。 (二)“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

“三下”企业包括规模以下工业法人企业,无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及上述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之外的其他行业法人企业;除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

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

(三)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

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包括纳入有关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

第五条 “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为各项专业统计调查提供年度和定期调查单位名录。“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的增减变动由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最终认定,并统一生成全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通过标准数据接口交换到统一数据处理平台,供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成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普查中心,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各相关专业司(中心)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各级统计机构(含调查队,下同)应参照国家统计局职责分工,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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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地县两级(含地级区、市和县级区、市)名录库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以同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及上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反馈的行政登记资料为依据,对单位发表调查后,利用取得的单位资料和本级统计机构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信息,对名录库进行维护更新。

(二)对本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处(科、室等)调查整理后提供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材料进行审核,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的重复单位问题后,形成本级审批材料上报上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向本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处(科、室等)提供各项年度和定期统计调查单位库,以及其依法开展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所需的单位样本框。

(四)负责管理本级名录库系统,对本级统计机构内名录库用户进行授权管理,明确用户对名录库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五) 负责名录库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检查工作。 第八条 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将从同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和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反馈的行政登记资料,整理后反馈至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二)对地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材料进行审核;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的重复单位问题,提交省级专业处审核后形成本级审批材料,并报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予以认定。

(三)协调解决在“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四)向本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处提供各项年度和定期统计调查单位库,以及其依法开展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所需的单位样本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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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本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处反馈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基本信息及主要数据(包括从业人员、资产总计、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等,下同)更新名录库。统一数据处理平台建立并投入使用后,自行在统一平台上获取专业调查信息。

(六)负责管理本级名录库系统,对本级统计机构内用户进行授权管理,明确用户对名录库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七)负责名录库的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检查工作。 第九条 国家名录库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将同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行政登记资料,整理后反馈至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二)对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材料进行审核;解决跨省、跨专业的重复单位问题,组织各专业司进行最终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协调解决在“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四)定期生成全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通过标准数据接口交换到统一数据处理平台,供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使用。

(五)组织专业司对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的“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增减变动审批材料进行抽查复核。

(六)向国家统计局内各相关专业司提供其依法开展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所需的单位样本框。

(七)利用国家统计局内各相关专业司反馈的调查信息更新名录库。统一数据处理平台建立并投入使用后,自行在统一平台上获取专业调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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