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审批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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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9〕51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现将《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关系 工时 办法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5日印发

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上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和部分值班人员(包括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的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餐饮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用人单位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 (五)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一)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以上(含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在市内四区的境外企业驻连办事机构及外省市驻连办事机构、在市内四区施工的境外和外省、市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以及驻连部队所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