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浙建[2013]2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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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建筑幕墙用防火、保温隔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一块幕墙玻璃板块不得跨越建筑物上下、左右相邻的防火分区。楼面梁、房间间隔墙等容易导致火灾蔓延的部位,玻璃幕墙的内衬板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非透明处玻璃幕墙的内衬板与玻璃内表面的间距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使用深颜色的内衬板。

3.10 采用洞石、砂岩等强度较弱的板材时,应当在板背设置有防止石材碎裂的安全措施。

3.11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设置满足面板清洗、更换和维护要求的装置。 4 材料控制

4.1建筑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其中支承框架、面板、结构胶与密封材料、防火保温材料、锚栓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当符合推广应用的有关规定。

4.2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的固定和填缝应当采用强度可靠、耐久性强的粘接材料,禁止使用云石胶等易老化的粘接材料。 4.3 建筑幕墙用安全夹层玻璃外露时应当有封边保护措施。安全夹层玻璃应当采用PVB(聚乙烯醇缩丁醛)或SGP(离子性中间膜)胶片干法加工合成技术,不得采用湿法工艺。其中,采用PVB胶片合成技术时,胶片的厚度应当不小于0.76mm。 4.4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尺寸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中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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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玻璃与铝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当采用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中空玻璃加工企业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中应当载明加工时所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品牌、型号和尺寸。

4.5建筑幕墙用不锈钢材料应当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其中,暴露于室外或处于高腐蚀环境的不锈钢承重构件(包括背栓)的镍含量应当不小于12%;非外露的不锈钢构件的镍含量应当不小于10%。紧固件螺栓、螺钉、螺柱等的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应当符合《紧固件机械性能》系列国家标准(GB/T 3098.1~3098.21)的规定。

4.6 建筑幕墙的后置埋件应当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后切(扩)底机械锚栓和定型化学锚栓等性能可靠的锚栓,不得使用普通化学锚栓。当采用定型化学锚栓时,供应商应当提供化学锚栓的耐高温测试报告。

4.7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幕墙建筑材料,生产厂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幕墙建筑材料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如下:

(1)主受力杆件的铝(型)材的力学性能、壁厚、膜层厚度和硬度,钢材的力学性能、壁厚和防腐层厚度; (2)螺栓的抗拉、抗剪和承压强度;

(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和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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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 (4)石材的弯曲强度; (5)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6)合同约定的其他复验项目。

未经生产厂家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和按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复验但未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 施工要求

5.1施工高度达到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应当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有关规定。

5.2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式玻璃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当在工厂加工组装,不得在工地现场进行构件加工。玻璃幕墙组件制作应当有完整的厂内打胶记录,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全玻幕墙外,不得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5.3 建筑幕墙施工前应当完成幕墙物理性能的检测,送检样品应当与工程设计相符,检测报告必须附样品构造图,并在图中标注轴线及标高,检测结果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5.4 明框玻璃幕墙外侧用压板应当连续设置,不得采用分段固定方式。后置式隔热条应当连续安装固定。

5.5 后置埋件锚栓抗拔承载力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极限承载力应当大于设计值的2倍。轻质填充墙不得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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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建筑幕墙工程的验收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隐蔽工程的验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图文及影像资料。涉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较多的地区,还应当进行淋水、可靠度等试验。住宅工程在分户验收时应当将幕墙作为重要内容检查验收。 6 维护保养

6.1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业主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其内容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和《建筑幕墙》(GB/T21086)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6.2 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幕墙的业主应当按下列规定委托有相应工程设计、施工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安全隐患排查:

(1)框支撑幕墙在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检查一次;

(2)拉杆或拉索结构幕墙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3)幕墙工程使用10年后应当对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硐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4)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业主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执行。

6.3 建筑幕墙的使用应当保障幕墙结构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或附加构造。确需改变或附加构造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幕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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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复核认可。

6.4 建筑幕墙使用中发现面板破损、松动等安全隐患时,业主应当及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并尽快组织维修。

建筑幕墙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技术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建筑幕墙》(GB/T21086)等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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