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历史概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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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開創的有利形勢,終也失掉。

4.管仲治齊與齊桓公稱霸

齊在今之山東省,先以營丘(今山東昌東東南)為都,幾世後,遷都至臨淄(今山東臨淄),地處黃河下游。齊於周武王時受封後,太公因“齊地負海舃鹵,少五穀而人民寡,乃勸以女工之業,通魚鹽之利,而人物輻湊”(《漢書·地理志下》),也就是說“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而人民多歸齊”(《史記·齊大公世家》)。齊地雖然位於中原邊陲,由於東邊東萊,有廣闊的發展餘地,東北臨渤海,有魚鹽之利,到了春秋初年,齊在諸侯國中已最強大。西元前685 年,齊襄公死,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治齊,使齊國的社會、經濟更有飛速的發展。

管仲(?—西元前645 年),名夷吾,字仲,或稱敬仲,齊穎上人,桓公稱他為仲父。其先與召忽輔佐公子糾,糾敗,召忽死,而管仲由其好友鮑叔推薦給齊桓公為相,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政策。

面臨著齊襄公遺留下來的殘局,管仲在內政上首先提出了“三其國而伍其鄙”(《國語·齊語》),即“三分國都以為三軍,五分其鄙以為五屬”(《國語·齊語》韋昭注)的制度。其內容為“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十五個士鄉又分為三部分,這叫“參其國”;把原來的“鄙”劃分為五個屬,叫做“伍其鄙”;“鄉”和“屬”的下麵又各有四個等級,都分別設官治理,使其“定民之居”和“成民之事”(《國語·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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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所謂“定民之居”就是使公社農民都有自己的固定居住地區,不能隨便遷徙流動。所謂“成民之事”,就是士、農、工、商“四民者勿使雜處”,“使(士)就閑燕,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處農就田野”。因為這樣才能使公社農民各有所務,“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是故其父兄之數,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學,不勞而能”,才能使他們的子孫“恒為士“、“恒為工”、“恒為商“、“恒為農”。管仲就這樣發揮了他的“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以上均見《國語·齊語》)的原則,糾正了由於社會變動而帶來的四民流動雜處,重新固定生產活動以保證社會生產的發展,使公社繼續成為一種基層組織,加強對公社農民的控制。

在這個基礎上,管仲又採取了“作內政而寄軍令”的措施,即把十五個士鄉內每五個士鄉為一帥,有一萬人,由齊君率五鄉為中軍,兩個上卿各率五鄉為左右軍,是為三軍。同時,把“軌”、“裏”、“連“、“鄉”的政治組織形式和“伍”、“小戎”、“卒”、“旅”的軍事組織形式統一起來,加強了國家對常備軍的控制。在這種軍政合一的形式內,“軌”中的五家因世代相處在一起,公社的活力仍然繼續著,即“夜戰,聲相聞,足以不乖;晝戰,目相見,足以相識”。因為利害福禍相同,所以“守則同固,戰則同強”。在這樣的組織情形下,“春以搜振旅,秋以狝治兵。是故卒伍整於裏,軍旅整於郊”。管仲利用公社殘留的血緣宗族關係的力量,實現建設一支能“方行於天下”、“莫之能禦”(以上均見《國語·齊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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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武裝力量,為後來的爭霸戰爭做了準備。

管仲在政治上也要齊桓公“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所謂“修舊法”,是整飾舊制度的意思,“業”,韋昭注雲:“猶創也”,頗是,指注入符合新時代的新內容。這樣,管仲就為自己能夠在較大輻度內突破舊制度的束縛,向法治方向跨出可喜的第一步提供了理論根據。所以他要“慎用其六柄”(《國語·齊語》),六柄就是“生、殺、貧、富、貴、賤”(《國語·齊語》韋昭注)。“擇其善者而業用之”,當然就不是一味的接受,而是有選擇的。所以他“與俗同好惡”,“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記·管晏列傳》)。“柄”,是後代法家的很重要的集權觀念。“六柄”,約而言之,就是賞罰“二柄”,即生、富、貴是賞;殺、貧、賤是罰,《韓非子》中就有《二柄篇》。“六柄”的加強,也就是君權的強化,開始了國君集權的序幕。管仲如何擇舊法而慎用六柄,《史記》、《國語·齊語》沒有記載,但薑齊曾轉述管仲之言曰:“畏威如疾,民之上也;從懷如流,民之下也;見懷思威,民之中也”,並且說是“大夫管仲之所以紀綱齊國,稗輔先君,而成霸法”(《國語·晉語四》)。由此可見,管仲雖尚不可能制定或公佈“峻法”,但能使民“畏威如疾”,當是管仲“嚴刑”的結果。如果承認“嚴刑”自管仲起,所謂“法家”也當自管仲見其端倪。

管仲還規定,國中有“慈孝於父母,聰慧(惠)質仁發聞於鄉里者”,“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於眾者”(《國語·齊語》),由鄉長推薦,試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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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試用稱職的,正式委任為吏。任官稱職的,要經過君主當面審核,才能令他協助上卿治理政事。這就是“鄉長所進,官長所選,公所訾相”(《國語·齊語》韋昭注)的選拔人才的三選制。這種三選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過去的世卿世祿制,為下層士民進入仕途開創了條件。 在經濟方面,當時的井田制度雖然沒有解體,還實行著“井田疇均”的生產方式,但已採取了“相地而衰征”(均見《國語·齊語》)的政策,即按土地多少、土質好壞而徵收賦稅。這是促使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

對於工商業,管仲在“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的同時,還規定“澤立三虞,山立三衡”(《齊語》),把全國的山林河澤統一管理起來,這樣就幾乎把所有的經濟命脈都掌握在國家手中。他還主張“輕重魚鹽之利,以瞻貧窮”(《史記·齊太公世家》),或言“通輕重之權,檄山海之業”(《史記·平准書》),以至“通貨積財,富國強兵”(《史記·管晏列傳》)。“輕重魚鹽之利”和“徼山海之業”是否就是漢代鹽鐵官賣的濫觴,現在雖無可征信的材料,但從《管子》書中管仲反對向“樹木”、“六畜”和人口抽稅,而主張“唯官山海為可耳”的“山海”就是鐵和鹽看來(《管子·海王》),當時可能已經有了統治鹽鐵的經濟政策。此外,他又設輕重九府,採取鑄造貨幣、調劑物價、免除關市之征等措施,使齊國積蓄了雄厚的經濟力量,具備了爭霸的經濟和軍事實力。

春秋初年,各國的對外政治,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關係:一是華夏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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