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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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

资源;(四)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为1000万吨以上的煤炭资源;(五)地热、矿泉水、稀土和对全省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开采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市(地、州)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4)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第四条”出让机关负责采矿权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 (5)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