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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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9、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划定采矿权范围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州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行政审批科将报件交矿管科登记并签署初审意见,经规划科、政策法规科、信访科、储量科、执法监察支队、地环站、矿管科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分管副局长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局会审会审定,局长签发;

3、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退件。 (二)采矿权登记审批(州级颁证)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凉山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等。 二、申请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以及现行产业政策的规定;2.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3.划定矿区范围已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在预留期内,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书;4.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企业营业执照(两个以上出资人合伙开采矿产资源的,须由出资人共同出具合资或合作采矿合同书(协议书)。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作为采矿权申请人的须提交企业法人代表推选文书,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须提交由出资人共同指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法律文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属州外企业竞买取得采矿权的,买受人须在当地注册全资子公司,并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初审意见表》;

5.《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书;

6. 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符合要求的附图、附表)及评审意见和备案表。申请采矿权必须与相邻矿权之间留足安全间距;

8.《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10.安全主管部门意见;

11.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证明等);

12.《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表、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13.水利、河道、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