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检法三者职权及检察院漏洞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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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批案,不够罪不批案的心态,立案监督成为一纸空文。此时的立案监督就成了形式上的东西,实际效果极差。公安机关对已发生的案件采取不破案,不立案的错误态度,以确保较高的成案率,而检察院只能是口头的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并且,往往是碍于情面,或者是为了公检的和谐相处,要求公干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很少,不下达正式的法律文书,或是下达正式法律文书后,因督办效果差,多为石沉大海。

这样的情况下,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权有一次的被架空,在现实的行使过程当中,根本的不到保障,或者是行使之后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这就要求审查批捕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在审查案件和受理被害人控告申诉时,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要求其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再次,检察机关既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并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就应当有权知道或了解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有案不立的情况,只有了解了有案不立的情况,才能真正监督其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另外,应当完善立案监督的内容及解释,便于操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得检察院, 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切实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三、总结

现实当中,我们在公检法之间的法制监督制度的行使上发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我们所应该做的,就是从根本上找出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切入。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方针,使得检察院的监督体制走向完善,实现司法公正,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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