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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 013 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 (川建人教发〔2005〕100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

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

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 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 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

(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

(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 (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

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造价员资格报考、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

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按《全

第八条

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

(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 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基础

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专业应用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 材。

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十一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

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经济职称;

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 2 年。

第十二条

报考造价员报名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www.sceci.net)下载《四川

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 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报考无“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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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考有“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考

试合格者,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相应专业名称。

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

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取得造价员 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 3 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 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

(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 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 2 年的;

(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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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 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 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 册。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 月内到省造价

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 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 准予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省内变更:

(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 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持资格证 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 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到省造价协会办 理注册单位变更注册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市、州内变更或跨市、州 变更)一式 2 份;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转出变更:

造价员因工作调动出省(或行业)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 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 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变更者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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