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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

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 务,分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凡在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 入川企业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 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 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六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 3 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

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 准文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在 “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按第十四条规定,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者,应提出申请按

相关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增项专业注册手续,领取执业专用章,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一式 2 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由其它单位(企业)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书

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 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

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 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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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 2 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

(二)取得造价员资格 2 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 核”权证书。

原所持省外(或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专业不符者,应参加由我省组 织的专业应用知识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我省进行相应专业 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

执业: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

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具有“ “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 关“审核”、鉴定”工作。除施工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 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员资格证书》专业和执业资格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专

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资质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 任。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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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

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等。

第三十八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各市(州)造

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

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第四十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六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

权进行标识。

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审”字样;

第四十二条

业专用章制作及颁发。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执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

他人。资格证书或执业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 理系统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带 遗失启事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四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 2 年

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级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属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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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

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并

向省造价协会或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提交 1 份验证资料。由各市(州)造价管理部 门审验的,将验证结果送省造价协会核准。省造价协会将造价员验证合格者,通过网上 管理系统公布。验证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2 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四)2 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造

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 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2 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2 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 30 学时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 3 个月。

第五十条

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执业专用章的;

(四)2 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 (六)其他导致验证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

第七章 造价员自律

第五十二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

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五十三条

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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