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0〕17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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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离开现场应经施工承包商同意。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劳务分包人员退场制度,对于技能素质不满足要求、多次违章或者不服从管理的劳务分包人员,应及时清退出场。

第四十八条 劳务分包作业现场所需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由施工承包商配备并负责操作。劳务分包商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劳务作业所用的手持小型施工机具和工具可按合同约定由施工承包商提供或由劳务分包商提供,提供方对其质量和强制性检验合格工作负责,劳务分包商对使用维护负责,施工承包商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劳务分包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办理,施工承包商负责在劳务作业前对劳务分包商所有参与施工作业的分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五十条 劳务分包人员在参与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劳务作业时,施工承包商应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职务,对现场作业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严格禁止施工承包商以专业分包管理方式进行劳务分包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建立分包安全管理信息统计分析制度,每月对公司系统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发布,及时提出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要求;通过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基建安全随机督查、分包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等检查督查活动,对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督查等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动

态跟踪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闭环,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五十三条 网省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分包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对电力建设分包全过程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网省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电力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督查,分包督查应覆盖系统内电力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督查内容应包括分包方式、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分包合同签订、分包作业组织、分包人员管理、分包现场监督及本规定中其它管理要求。

第五十四条 网省公司每月分析汇总各工程项目的分包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分包信息至少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分包类别、分包商资质等级、分包项目、合同金额及各分包合同金额等内容。网省公司对分包信息及时分析,全面评估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风险和经营风险,督促指导施工企业落实分包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五条 网省公司通过基建安全大检查、基建安全随机督查、分包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等检查督查活动,对本单位投资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督查等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闭环,对有关情况及时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并向国家电网公司进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按审查批准的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动态核查分包安全管理情况,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分包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及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依据有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队伍采用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取得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应坚决取缔。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承包商所报送的分包工程的各类报审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员、机械、工器具等资源配备是否与入场验证相符,每月将分包管理情况报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本部按季度定期检查所属各项目监理部的分包安全监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负责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内的完善的现场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方案。分包作业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立即按预定的应急处置方案有效处置,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按要求汇总分析工程项目施工分包信息并与专业分包信息一起报网省公司,网省公司直属施工企业每月汇总分析本单位所有工程现场的施工分包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网省公司。

各网省公司每月按时将分包安全信息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章 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网省公司、直属单位的分包安全管理进行考核评价,网省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和所属施工、监理企业的分包安全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公司系统施工、监理企业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纳入公司开展的施工、监理企业资信评价中。

第六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将网省公司及直属单位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公司对网省公司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中的基建管理考核等考核评价中,对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问题进行量化扣分。

第六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将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与施工、监理招标工作挂钩,对发生转包、违规分包或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问题的施工、监理单位,视问题严重程度在公司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中对其进行评标扣分,或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投标资格,具体办法在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招标文件范本中进行明确。

第六十三条 各网省公司将各在建工程和所属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基建管理综合评价以及对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中,对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分包安全

管理问题进行量化扣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及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

第六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合格分包商的资信评价体系。工程竣工后,施工承包商应从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工艺质量、施工组织、进度控制、服从管理、履行分包合同情况等方面对分包商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对分包商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施工承包商选择合格分包商和网省公司确定分包商准入清单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对分包商的奖惩条款,鼓励分包商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安全管理,对违反相关分包管理规定的分包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经济处罚、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等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的分包商,建设单位、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应及时上报网省公司,网省公司应将其从合格分包商名单中除名并及时通知各施工企业。对于严重违规且不服从管理,以及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分包商,国家电网公司可在查实后进行通报,禁止公司系统各单位录用该分包商。

第六十八条 施工分包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司关于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严禁迟报、瞒报分包安全事故。

施工分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依据安全生产奖惩有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力

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