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女职工怀孕生育相关规定草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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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及产假产检的相关政策及福利待遇规定

我公司现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 产检

1)

女职工经医院诊断怀孕的,应向公司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每一次产前检查后应向公司提供医院检查结果报告和《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

注:产检检查结束后应在3日内向公司提供医院检查结果报告和《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应及时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再由部门主管就该职工情况写份说明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经核实,再由总经理签批,方可予以事假处理;如不能说明情况,也不能提供相应材料,公司将按旷工处理 2)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记为劳动时间,每次产检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 二、 产假

1)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 分娩时遇有难产、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必须有医务部门开具证明);

3)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单位根据医务部门开具的证明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产假(1)三个月以下的,产假

15天;(2)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3)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4)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 男职工的妻子生产,单位给予7天护理假(不包括六日),但需提供其妻子预产期证明; 5)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6) 休产假应提供预产期证明,并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综合管理部核准后,再经总经理签批后方可休

假;

三、 生育津贴

1) 生育津贴的结算:女职工生育期间,单位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2) 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

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3)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妊娠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4) 生育津贴日标准计算: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5) 申报生育津贴,员工应在生产后一个月内向企业提供以下材料,如不能提供企业有权不发放其当月工资,公司为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个人及公司的相关损失均有员工本人负责; 需提供:

四、 哺乳假

1) 单位每天在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

2) 休哺乳假应向公司提供哺乳时间安排,并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综合管理部核准后,再经总经理签

批后方可休假;

五、本规定自2012年9月17日起试行。

1.《婴儿医学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2.出院记录(小结)(必须加盖生育保险章和医院公章) 3.手术记录 (必须加盖生育保险章和医院公章) 4.诊断证明书(必须加盖生育保险章和医院公章) 5.《独生子女证》原件 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社保卡 原件 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