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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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二OO八年六月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目 录

总 则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评审机构 推荐、评审 异议及处理 授 奖 附 则 1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称有色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有色金属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推动有色金属工业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工作者。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有色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联合授予单位或者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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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部负责有色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负责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及零部件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有色科学技术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它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二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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