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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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等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十七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八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技术发明奖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6人,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2人,三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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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别特别重大的项目,人数可适当增加,具体授奖人数经评审组评审后,报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进有色行业科技进步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科技成果水平,对科技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重大作用,并取得较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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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组;

(二)审定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对有色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7-9人。主任委员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学会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有色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学会批准。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四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成员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有色科技奖评审组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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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人员不少于5人。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认定,报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有色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当年各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各评审组成员实行轮换制,每年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四章 推荐、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学会的成员单位及有色行业的其它单位都可以作为推荐单位,推荐有色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评价材料”是指鉴定、验收、评估、评审……等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发明专利,查新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研究项目未完成及未取得有关评价材料的项目不得推荐参加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条 已推荐参加有关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推荐参加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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