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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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有色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四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并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

(二)复评:由评审组对各专业评审组产生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并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本年度初评结果。

(三)终评: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评审结果在行业报纸或行业相关信息网公告,公告期一个月。

(四)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有色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一等奖应当由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有色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有色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有色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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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书面的方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仅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及单位、人员等方面提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根据异议性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八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组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认定,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有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奖的经费来源由奖励基金列支。奖励基金需多渠道筹集。授奖经费也可由获奖单位按额度自行解决。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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