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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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对边坡或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

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勘察深度除满足主体工程详细勘察要求

外,还应当满足边坡与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等技术资料。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可能的影响范围、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对基坑与边坡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

建议。

第十七条 勘察报告必须经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 鼓励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对该工程的边坡或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当从事边坡和基坑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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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单位为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应当具有相应的综合岩土工程勘察或专业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与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相协调。设计人员与设计文件应符合国

家对注册师的规定。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边坡与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

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

算和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其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以及坡顶堆载的限制值。必须注明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必须超越红

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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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第二十三条 设计方案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

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以下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由河南省建筑边坡与

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

(一)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含15m),岩质边坡高度超

过30m(含30m);

(二)土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15m,岩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30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划

分标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 (三)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

(四)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划分标准基坑安全

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五)工程所在地为湿陷性黄土的基坑工程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划分标

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其它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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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专家委员会

复核。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质量要求、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坡顶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

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

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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