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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

护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芜政[2004]34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8 【实施日期】200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2004]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省政府第155号 1 / 2

令),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战略全局,不仅能提高战时的防空袭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能为平时防灾减灾救灾服务、成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是国家二类重点设防城市和战时交通战略要道,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刻不容缓。各级、各部门应将人防工程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省政府第155号令,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二、以建为主,坚持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十五”期间,我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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