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伤残鉴定标准全文(五部联合制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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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外伤性癫痫致残程度鉴定时应根据以下信息综合判断:(1)应有脑器质性损伤或中毒性脑病的病史;(2)应有一年来系统治疗的临床病史资料;(3)可能时,应提供其他有效资料,如脑电图检查、血药浓度测定结果等。其中,前两项是癫痫致残程度鉴定的必要条件。

B.7 肌力分级

肌力是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在临床上分为以下六级: a) 0级 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b) 1级 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c) 2级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d) 3级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e) 4级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降低; f) 5级 正常肌力。

注:肌力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综合判断:(1)肌力减退多见于神经源性和肌源性,如神经系统损伤所致肌力减退,则应有相应的损伤基础;(2)肌力检查结果是否可靠依赖于检查者正确的检查方法和受检者的理解与配合,肌力检查结果的可靠性要结合伤者的配合程度而定;(3)必要时,应进行神经电生理等客观检查。

B.8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分度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 重度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要他人护理; b) 中度 完成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 轻度 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注:非肢体运动障碍程度的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综合判断:(1)有引起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的损伤基础;(2)病

史材料中有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的诊疗记录和症状描述;(3)有相关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检查记录;(4)家属或者近亲属的代诉仅作为参考。

B.9 尿崩症分度

a) 重度 每日尿量在10000mL以上; b) 中度 每日尿量在5001~9999mL; c) 轻度 每日尿量在2500~5000mL。

B.10 排便功能障碍(大便失禁)分度

a) 重度 大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者丧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者消

失,肛门注水法测定直肠内压<20cmH2O;

b) 轻度 稀便不能控制,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肛门注水法测

定直肠内压20~30cmH2O。 注:此处排便功能障碍是指脑、脊髓或者自主神经损伤致肛门括约肌功能障碍所引起的大便失禁。而肛门或者

直肠损伤既可以遗留大便失禁,也可以遗留排便困难,应依据相应条款评定致残程度等级。

B.11 排尿功能障碍分度

a) 重度 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者排尿困难且尿潴留残余尿≥50mL者;

b) 轻度 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者排尿困难且尿潴留残余尿≥10mL但<50mL者。

注:此处排尿功能障碍是指脑、脊髓或者自主神经损伤致膀胱括约肌功能障碍所引起的小便失禁或者尿潴留。当膀胱括约肌损伤遗留尿失禁或者尿潴留时,也可依据排尿功能障碍程度评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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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分度

a) 重度 阴茎无勃起反应,阴茎硬度及周径均无改变; b) 中度 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0%,<40%;

c) 轻度 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40%,<60%,或者阴茎勃起时最大硬度虽达60%,但持续

时间<10分钟。

注1:阴茎勃起正常值范围 最大硬度≥60%,持续时间≥10分钟。

注2: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是指脑、脊髓或者周围神经(躯体神经或者自主神经)损伤所引起的。其他致伤因素所致的血管性、内分泌性或者药物性阴茎勃起障碍也可依此分度评定致残程度等级。

B.13 阴茎勃起功能影响程度分级

a)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连续监测三晚,阴茎夜间勃起平均每晚≤1次; b)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连续监测三晚,阴茎夜间勃起平均每晚≤3次。

B.14 面部瘢痕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面部包括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不包括耳廓。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面部中心区。

本标准将面部瘢痕分为以下几类:

a) 面部块状瘢痕 是指增生性瘢痕、瘢痕疙瘩、蹼状瘢痕等,不包括浅表瘢痕(外观多平坦,

与四周皮肤表面平齐或者稍低,平滑光亮,色素减退,一般不引起功能障碍); b) 面部细小瘢痕(或者色素明显改变) 是指面部较密集散在瘢痕或者色素沉着(或者脱失),

瘢痕呈网状或者斑片状,其间可见正常皮肤。 B.15 容貌毁损分度 B.15.1 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 双侧眉毛完全缺失; b) 双睑外翻或者完全缺失; c) 双侧耳廓完全缺失; d) 外鼻完全缺失;

e) 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f) 颏颈粘连(中度以上)。

B.15.2 中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a) 眉毛部分缺失(累计达一侧眉毛1/2); b) 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c) 耳廓部分缺损(累计达一侧耳廓15%);

d) 鼻部分缺损(鼻尖或者鼻翼缺损深达软骨); e)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f) 颏颈粘连(轻度)。 B.15.3 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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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 眼睑畸形分度 B.16.1 眼睑轻度畸形

a) 轻度眼睑外翻 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 眼睑闭合不全 自然闭合及用力闭合时均不能使睑裂完全消失;

c) 轻度眼睑缺损 上睑和/或下睑软组织缺损,范围<一侧上睑的1/2。 B.16.2 眼睑严重畸形

a) 重度眼睑外翻 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b) 重度眼睑缺损 上睑和/或下睑软组织缺损,范围≥一侧上睑的1/2。

B.17 张口受限分度

a) 张口受限Ⅰ度 尽力张口时,上、下切牙间仅可勉强置入垂直并列之示指和中指; b) 张口受限Ⅱ度 尽力张口时,上、下切牙间仅可置入垂直之示指; c) 张口受限Ⅲ度 尽力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B.18 面瘫(面神经麻痹)分级

a) 完全性面瘫 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肌

肉(包括颈部的颈阔肌)瘫痪;

b) 大部分面瘫 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中有3个分支支配的肌肉瘫痪; c) 部分面瘫 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中有1个分支支配的肌肉瘫痪。 B.19 视力损害分级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见表B-1。

表B-1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

分类

轻度或无视力损害 中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1级) 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2级)

盲(盲目3级) 盲(盲目4级) 盲(盲目5级)

远视力低于

0.3 0.1 0.05 0.02

无光感

远视力等于或优于

0.3

0.1 0.05 0.02 光感

B.20 颏颈粘连分度

a) 轻度 单纯的颈部瘢痕或者颈胸瘢痕。瘢痕位于颌颈角平面以下的颈胸部,颈部活动基本

不受限制,饮食、吞咽等均无影响;

b) 中度 颏颈瘢痕粘连或者颏颈胸瘢痕粘连。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

响,不流涎,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口;

c) 重度 唇颏颈瘢痕粘连。自下唇至颈前均为挛缩瘢痕,下唇、颏部和颈前区均粘连在一起,

颈部处于强迫低头姿势。 B.21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度

a) 重度 临床症状严重,T3、T4或者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b) 中度 临床症状较重,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50μU/L;

c) 轻度 临床症状较轻,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μ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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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度

a) 重度 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mg/dL; b) 中度 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7mg/dL; c) 轻度 空腹血钙质量浓度7.1~8mg/dL。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必要时参考甲状旁腺激素水平综合判定。

B.23 发声功能障碍分度

a) 重度 声哑、不能出声;

b) 轻度 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B.24 构音功能障碍分度

a) 重度 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b) 轻度 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以及鼻音过重等。

B.25 呼吸困难分度(见表B-2)

表B-2 呼吸困难分度

程度

临床表现

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平地步行100米即有气短。 平地步行1000米无气短,但

中 度

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相同速度,快步行走出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

轻 度

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注:动脉血氧分压在60~87mmHg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检验结果。

≥80%

70%

50%~79%

60%~69%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30% 30%~49%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50% 50%~59%

血氧分压 (mmHg) <60 60~87

极重度 重 度

B.26 心功能分级

a) Ⅰ级 体力活动无明显受限,日常活动不易引起过度乏力、呼吸困难或者心悸等不适。亦

称心功能代偿期;

b) Ⅱ级 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明显不适症状,但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

吸困难或者心绞痛。亦称Ⅰ度或者轻度心衰;

c) Ⅲ级 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亦称Ⅱ度

或者中度心衰;

d) Ⅳ级 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

重。亦称Ⅲ度或者重度心衰。

注:心功能评残时机应以损伤后心功能稳定6个月以上为宜,结合心功能客观检查结果,如EF值等。

B.27 肝衰竭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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