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伤残鉴定标准全文(五部联合制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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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早期 ①极度疲乏,并有厌食、呕吐和腹胀等严重消化道症状;②黄疸进行性加重(血清总

胆红素≥171μmol/L或每日上升17.1μmol/L;③有出血倾向,30%?凝血酶原活动度(PTA)≤40%;未出现肝性脑病或明显腹水。

b) 中期 在肝衰竭早期表现的基础上,病情进一步进展,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①出现Ⅱ度

以上肝性脑病和(或)明显腹水;②出血倾向明显(出血点或瘀斑),且20%?凝血酶原活动度(PTA)≤30%。

c) 晚期 在肝衰竭中期表现的基础上,病情进一步进展,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①有难治性

并发症,例如肝肾综合征、上消化道出血、严重感染和难以纠正的电解质紊乱;②出现Ⅲ度以上肝性脑病;③有严重出血倾向(注射部位瘀斑等),凝血酶原活动度(PTA)≤20%。 B.28 肾功能损害分期

肾功能损害是指:①肾脏损伤(肾脏结构或功能异常)≥3个月,可以有或无肾小球滤过率(GFR)下降,临床上表现为病理学检查异常或者肾损伤(包括血、尿成分异常或影像学检查异常);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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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R?60mL/(min·1.73m)达3个月,有或无肾脏损伤证据。

慢性肾脏病(CKD)肾功能损害分期见表B-3。

表B-3 肾功能损害分期

CKD分期 1期 2期 3期 4期 5期

名称 肾功能正常 肾功能轻度下降 肾功能中度下降 肾功能重度下降

肾衰竭

诊断标准

GFR≥90mL/(min·1.73m)

GFR60~89mL/(min·1.73m)≥3个月,有或无肾脏损伤证据

GFR30~59mL/(min·1.73m) GFR15~29mL/(min·1.73m) GFR<15mL/(min·1.7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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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9 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分度

B.29.1 功能明显减退

a) 乏力,消瘦,皮肤、黏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 24h尿中17-羟类固醇<4mg,17-酮类固醇<10mg;

c) 血浆皮质醇含量:早上8时,<9mg/100mL;下午4时,<3mg/100mL; d) 尿中皮质醇<5mg/24h。 B.29.2 功能轻度减退

a) 具有功能明显减退之b)、c)两项者; b) 无典型临床症状。

B.30 生殖功能损害分度

a) 重度 精液中精子缺如;

b) 轻度 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者异常精子>30%,或者死精子与运动能力很弱的精

子>30%。

B.31 尿道狭窄分度 B.31.1 尿道重度狭窄

a) 临床表现为尿不成线、滴沥,伴有尿急、尿不尽或者遗尿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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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d) e) 尿道造影检查显示尿道明显狭窄,狭窄部位尿道内径小于正常管径的1/3; 超声检查示膀胱残余尿阳性;

尿流动力学检查示严重排尿功能障碍;

经常行尿道扩张效果不佳,有尿道成形术适应证。

B.31.2 尿道轻度狭窄

a) b) c) d) e)

临床表现为尿流变细、尿不尽等;

尿道造影检查示尿道狭窄,狭窄部位尿道内径小于正常管径的2/3; 超声检查示膀胱残余尿阳性; 尿流动力学检查示排尿功能障碍; 有尿道扩张治疗适应证。

注:尿道狭窄应以尿道造影等客观检查为主,结合临床表现综合评判。

B.32 股骨头坏死分期

a) 股骨头坏死1期(超微结构变异期) X线片显示股骨头承载系统中的骨小梁结构排列紊

乱、断裂,出现股骨头边缘毛糙。临床上伴有或不伴有局限性轻微疼痛;

b) 股骨头坏死2期(有感期) X线片显示股骨头内部出现小的囊变影,囊变区周围的环区

密度不均,骨小梁结构紊乱、稀疏或模糊,也可出现细小的塌陷,塌陷面积可达10%~30%。临床伴有疼痛明显、活动轻微受限等;

c) 股骨头坏死3期(坏死期) X线片显示股骨头形态改变,可出现边缘不完整、虫蚀状或

扁平等形状,部分骨小梁结构消失,骨密度很不均匀,髋臼与股骨头间隙增宽或变窄,也可有骨赘形成。临床表现为疼痛、间歇性跛行、关节活动受限以及患肢出现不同程度的缩短等;

d) 股骨头坏死4期(致残期) 股骨头的形态、结构明显改变,出现大面积不规则塌陷或变

平,骨小梁结构变异,髋臼与股骨头间隙消失等。临床表现为疼痛、功能障碍、僵直不能行走,出现髋关节脱位或半脱位,可致相应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

注:本标准股骨头坏死是指股骨头坏死3期或者4期。若股骨头坏死影像学表现尚未达股骨头坏死3期,但临床已行股骨头臵换手术,则按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臵换术后鉴定致残程度等级。

B.33 再生障碍性贫血

B.33.1 再生障碍性贫血诊断标准

a) 血常规检查 全血细胞减少,校正后的网织红细胞比例<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至少符

99

合以下三项中的两项:Hb<100g/L;BPC<50×10/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L。 b) 骨髓穿刺 多部位(不同平面)骨髓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小粒空虚,非造血细胞(淋巴

细胞、网状细胞、浆细胞、肥大细胞等)比例增高;巨核细胞明显减少或缺如;红系、粒系细胞均明显减少。

c) 骨髓活检(髂骨) 全切片增生减低,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和(或)非造血细胞增多,

网硬蛋白不增加,无异常细胞。

d) 除外检查 必须除外先天性和其他获得性、继发性骨髓衰竭性疾病。 B.33.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a) 骨髓细胞增生程度<25%正常值;若≥25%但<50%,则残存造血细胞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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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血常规需具备下列三项中的两项:ANC<0.5×10/L;校正的网织红细胞<1%或绝对值<99

20×10/L;BPC<20×10/L。

注:若ANC<0.2×109/L为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B.33.3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未达到重型标准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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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常用鉴定技术和方法

C.1视力障碍检查

本标准所指的视力均指“矫正视力”。视力记录可采用小数记录或者5分记录两种方式。正常视力是指远距视力经矫正(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达到0.8以上。

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如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相当于盲目3级,半径小于5度者相当于盲目4级。

周边视野检查要求:直径5mm的白色视标,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为31.5asb。 视力障碍检查具体方法参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 0103004)。 C.2视野有效值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的总和

500

视野有效值换算见表C-1。

表C-1视野有效值与视野半径的换算

视野有效值(%) 8 16 24 32 40 48 56 64 72

视野度数(半径)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C.3听力评估方法

听力障碍检查应符合《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GA/T 914)。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取0.5、1、2、4kHz四个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修为整数。

纯音听阈级测试时,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以最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dB HL)。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听阈高 10~20 dB(该差值又称“校正值”),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正值”。实施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的机构应建立本实验室的“校正值”,若尚未建立,建议取参考平均值(15 dB)作为“校正值”。

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按照《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2)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见表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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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2 耳科正常人随年龄增长超过的听阈偏差中值(GB/T 7582)

年龄 30~39 40~49 50~59 60~69 70~

男 500 1 2 4 6 9

1000 1 2 4 7 11

2000 1 3 7 12 19

4000 2 8 16 28 43

500 1 2 4 6 9

女 1000 2000 1 1 2 3 4 6 7 11 11 16

4000 1 4 9 16 24

C.4前庭功能检查

本标准所指的前庭功能丧失及减退,是指外力作用于颅脑或者耳部,造成前庭系统的损伤,伤后出现前庭平衡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自发性前庭体征检查法和诱发性前庭功能检查法等有阳性发现(如眼震电图/眼震视图,静、动态平衡仪,前庭诱发电位等检查)。应结合听力检查与神经系统检查,以及影像学检查综合判定前庭功能障碍程度。 C.5阴茎勃起功能评定

阴茎勃起功能应符合GA/T 1188《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的要求。 C.6体表面积计算

九分估算法:成人体表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面)部与颈部共占1个9%,双上肢共占2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共占3个9%,臀部及双下肢共占5个9%+1%(见表C-3)。

表C-3 体表面积的九分估算法

部位 头 颈 前躯 后躯 会阴 双上臂 双前臂 双手 臀 双大腿 双小腿 双足 全身合计 面积(%) 6 3 13 13 1 7 6 5 5 21 13 7 100 按九分法面积(%) (1×9)=9 (3×9)=27 (2×9)=18

(5×9+1)=46 (11×9+1)=100

手掌法:受检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约相当其自身体表面积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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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计算法:体表总面积S(m)=0.0061×身长(cm)+0.0128×体重(kg)-0.1529。 注: 12岁以下儿童体表面积:头颈部%=[9+(12-年龄)]%,双下肢%=[46-(12-年龄)]%。 C.7肢体关节功能评定

先根据受损关节活动度大小及关节肌群肌力等级直接查表(见表C-4~表C-9)得出受损关节各方位功能丧失值,再将受损关节各方位功能丧失值累计求和后除以该关节活动方位数(如肩关节活动方位为6)即可得出受损关节功能丧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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