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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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将合同送总公司或其指定单位备案。

第七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关于质量安全的相关规定,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咨询检测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明确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对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强化质量安全重点环节管理,结构物沉降评估不达标、桥梁收缩徐变不达标、锁定轨温不达标、联调联试不达标、工序质量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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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展后续工作;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和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四十四条 从事铁路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铁路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不得允许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拨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必须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并经运营单位审查,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运营单位应加强施工配合、指导和监督。

营业线改造过渡工程必须经运营单位安全检查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营。

第四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严禁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应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接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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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纳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投资控制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合理确定建设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按照分类投资建设的要求,比选优化技术方案,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在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程总投资。

第五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应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之内,增加投资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的,须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之内;施工图预算超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重新进行复核,认真分析投资增加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实施阶段要严格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物资采购、变更设计、验工计价等方面管理,防止出现投资浪费、损失和资金流失。

第五十二条 铁路建设应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统筹安排建设资金,保持建设项目资金的均衡性和连续性。 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银行贷款、各方出资等建设资金落实工作,保证项目建设需求。

第五十三条 铁路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建立资金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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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资金支付规定,按照项目概算、投资计划、资金预算、合同和验工计价拨付资金,严禁超拨和拖欠工程款。

第五十五条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铁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九章 组织与协调

第五十六条 铁路建设应科学组织,有序推进,正确处理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投资的关系,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确保铁路建设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第五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建设规模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标准等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应以工程质量安全为前提,围绕工期和投资效益目标,遵循节约用地、节能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强化技术管理和资源配置,科学合理编制。

设计单位按照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分别编制概略施工组织方案意见、施工组织方案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意见,并按规定报批。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报总公司审批。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标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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