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范本(市政道路)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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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

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6.4.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

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临时道路及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7.2.1

场内施工道路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

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

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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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7.3.2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

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8.1.1

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8.2.1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

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

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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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费用。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9.1.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

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

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9.2.1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

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

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

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

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之第3.5款商定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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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

包人负责赔偿。 9.3 9.3.1

治安保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9.4.1

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9.4.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

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

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源。 9.4.6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

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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