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考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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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版)

1.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 一、二 级 (3.0.2)

2.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 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 h 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烧体。(3.0.5)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

置 宽度不小于 1.0m 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 的窗槛墙。(4.1.2.2)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 大于 1.00m3 ,且储油间应采用 防火墙 与锅炉间

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 甲级 防火门。(4.1.2.4)

5.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 首层或地下一层 ,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 和

1.50h的楼板 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 直通室外 的安全出口。(4.1.4)

6.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

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 首层或二、三层 ;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 袋形走道 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 1.0人/㎡,其他场所为 0.5人/㎡ 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 和 1.00h 的楼板 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 乙级 的防火门。(4.1.5A)

7.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

应设置在建筑物的 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 单独出入口。(4.1.6) 8. 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9m 。(表4.2.1)

9. 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4.3.1)

10.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5.00m,消防车道上空

4.00m 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3.4)

11.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一类建筑为 1000㎡,二类建筑为 1500㎡,地下室为 500

㎡;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 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 1倍 。(表5.1.1) 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

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2000㎡。(5.1.2)

13.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 乙级 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3.00h 的防火卷帘分割。(5.1.5.2)

14.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5.2.2)

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 自行关闭的 甲级 防火门、窗。(5.2.3) 16.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 30kg/㎡ 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房间

的门应采用 甲级 防火门。(5.2.8)

17.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井、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

极限不低于 1.00 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 丙级 防火门。(5.3.2)

18.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 甲、乙、丙 级,其耐火极限分别为 1.20h、0.9h、0.60h。(5.4.1) 19.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2) 20.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

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15m。(6.1.7)

21.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60㎡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

的净宽不应小于 0.9m 。公共建筑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75㎡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0m 。(6.1.8)

22.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1.00m 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 1.00m 计算。居住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小于 1.10m。(6.1.9、表6.1.9)

23. 防烟楼梯间设置:前室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0㎡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4.50㎡;前室和

楼梯间的门均应为 乙级 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1.2、6.2.1.3)

2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 乙级 的防火门。(6.2.8)

25.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0.9m 。当倾斜角度不大于 45°,栏杆

扶手的高度不小于 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6.2.10)

26.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 时,应设 1 台;

当大于 1500㎡ 但不大于 4500㎡ 时,应设 2 台; 当大于 4500㎡ 时,应设 3 台。(6.3.2) 27.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0㎡。(6.3.3.2)

28.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 (6.3.3.5)

29.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0m,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

(6.3.3.11)

30.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3.00h 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 2.00h 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 1.00h 计算。(7.3.3)

31.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5.00m ,并不宜大于 40m ;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 2.00m 。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7.3.6)

32.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0m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3m 。(7.4.6.2)

33.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 65mm ,水带长度不应超过 25m , 水

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7.4.6.6)

34.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8m3 ;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

应小于 12m3 ;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0m3 。

35.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 甲级 防火门。(7.5.1) 36.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 15m/s;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8.1.5)

37. 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00m2,合用前室

不应小于 3.00m2。(8.2.2.1)

38.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高度

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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