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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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工作任务单上应填写本工作小组人员姓名。

3.3.9.10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停电线路的运维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验电、接地。

3.3.9.11 需要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按许可单位确定数量),分别经变电站或发电厂等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的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检修(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备案。 .3.9.12 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3.3.9.13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若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3.9.14 在配电线路、设备上进行非电气专业工作(如电力通信工作等),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并履行工作许可、监护等相关安全组织措施。

3.3.9.15 配电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天送达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包括信息系统送达);通过传真送达的工作票,其工作许可手续应待正式工作票送到后履行。

需要运维人员操作设备的配电带电作业工作票和需要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的配电第二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天送达设备运维管理单位。

3.3.9.16 已终结的工作票(含工作任务单)、故障紧急抢修单、现场勘察记录至少应保存1年。

3.3.10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3.10.1 配电工作票的有效期,以批准的检修时间为限。批准的检修时间为调度控制中心或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批准的开工至完工时间。

3.3.10.2 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应在工作票的有效期内,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给予办理;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给予办理。

3.3.10.3 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手续应记录在工作票上。 3.3.10.4 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得延期。 3.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3.3.11.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配电网络接线方式、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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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2 工作负责人应由有本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经工区(车间,下同)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

3.3.11.3 工作许可人应由熟悉配电网络接线方式、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经工区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工作许可人包括值班调控人员、运维人员、相关变配电站(含用户变)和发电厂运维人员、配合停电线路许可人及现场许可人等。

3.3.11.4 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

3.3.12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3.12.1 工作票签发人:

(1)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确认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3)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适当、充足。 3.3.12.2 工作负责人:

(1)正确组织工作。

(2)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善。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交底和危险点告知,并确认每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签名。

(4)组织执行工作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

(5)监督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关注工作班成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异常迹象,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3.12.3 工作许可人:

(1)审票时,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发生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予以补充。

(2)保证由其负责的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正确。 (3)确认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正确实施。 3.3.12.4 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监护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被监护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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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5 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在工作票上履行交底签名确认手续。

(2)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专责监护人的指挥,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劳动纪律,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工作,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

(3)正确使用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4 工作许可制度

3.4.1 各工作许可人应在完成工作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停电和装设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后,方可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3.4.2 值班调控人员、运维人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记录工作班组名称、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

3.4.3 现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前,工作许可人应与工作负责人核对线路名称、设备双重名称,检查核对现场安全措施,指明保留带电部位。

3.4.4 填用配电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并由工作负责人确认工作票所列当前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全部完成后,方可下令开始工作。所有许可手续(工作许可人姓名、许可方式、许可时间等)均应记录在工作票上。

3.4.5 带电作业需要停用重合闸(含已处于停用状态的重合闸),应向调控人员申请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4.6 填用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的配电线路工作,可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4.7 用户侧设备检修,需电网侧设备配合停电时,应得到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在电网侧设备停电措施实施后,由电网侧设备的运维管理单位或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向用户停送电联系人许可。恢复送电,应接到用户停送电联系人的工作结束报告,做好录音并记录后方可进行。

3.4.8 在用户设备上工作,许可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确认用户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措施符合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前检查多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已采取机械或电气联锁等防反送电的强制性技术措施。

3.4.9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1)当面许可。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分别签名。 (2)电话许可。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记录许可时间和双方姓名,复诵核对无误。

3.4.10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工作中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同意,并及时恢复,变更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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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作票上。

3.4.11 禁止约时停、送电。 3.5 工作监护制度

3.5.1 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并履行签名确认手续,方可下达开始工作的命令。 3.5.2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

3.5.3 检修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宜单独进入或滞留在高压配电室、开闭所等带电设备区域内。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光纤回路检查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3.5.4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检修(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并确定其监护的人员和工作范围。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专责监护人需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3.5.5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需暂时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全体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工作负责人若需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班成员及所有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并在工作票上签名确认。

3.5.6 工作班成员的变更,应经工作负责人的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做好变更记录;中途新加入的工作班成员,应由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对其进行安全交底并履行确认手续。 3.6 工作间断、转移制度

3.6.1 工作中,遇雷、雨、大风等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应下令停止工作。

3.6.2 工作间断,若工作班离开工作地点,应采取措施或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

3.6.3 工作间断,工作班离开工作地点,若接地线保留不变,恢复工作前应检查确认接地线完好;若接地线拆除,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装设接地线。

3.6.4 使用同一张工作票依次在不同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在开工前一次做完,则在工作地点转移时不需要再分别办理许可手续;若工作票所列的停电、接地等安全措施随工作地点转移,则每次转移均应分别履行工作许可、终结手续,依次记录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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