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合同等四个合同(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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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给予假期,具体是: ;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发放独

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为 元/月,或者一次性支付,为 元。(《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将本合同正式文本送同级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四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则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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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签章): 工 会(签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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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日

湖北省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方针、目标; (二)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四)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或职业危害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六)劳动安全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七)特殊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八)安全及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需要加以解决的突出问题;

(十)其他。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四条 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用人单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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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 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六条 工会应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每年安排不少于 万元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工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对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

工会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认真落实。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定期进行 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应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对特殊岗位职工提供保健食品。具体是:

(一)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二)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三)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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