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合同等四个合同(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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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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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盖章): 工 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年 26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