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面临国外反倾销现状及其应对措施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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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美国及欧盟等西方国家不顾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也不考虑1998年欧共体理事会宣布自当年7月1日起,不再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在对反倾销案件处理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了十分苛刻的歧视性政策。例如,对中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又如,采用“参照国”等不合理做法,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不负责任。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国市场。近年来,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及与之相关的种种问题已经成为国外对华反倾销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国标准的确立,不仅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约我国外资的引进,在华外资企业对其出口商品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额反倾销税,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3)中国对外贸易额及顺差的迅速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不仅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而且比世界贸易的平均增长速度高出近8个百分点。这使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7年进出口总额排名世界第10位,其中出口排名是第9位,进口排名第11位。截至2007年,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年均增长28.5%,进出口总额翻了两番多,跃至世界第三位,其中出口跃居世界第二位。2008年中国对外贸易增长15%左右,比2007年的增速有所放缓,进出口总额已超过2.4万亿美元。中国贸易贸易顺差增加,就意味着与中国进行贸易的国家有逆差,逆差国就会利用WTO的规则,限制中国产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在加入WTO后,由于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比较大,使用反倾销最多的是美国,中国也是被反倾销最多的,居WTO成员国第一位,并且中国被反倾销案例的数量在逐年增长。西方国家近年来经济普遍不景气,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必然把贸易顺差较多的中国列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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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因方面 (1)出口结构失衡

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多为投入少、见效快、科技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以及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一方面由于我国资源相对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具有比较优势,产品成本价格相对较低;另一方面由于主要出口的国家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导致一旦被提起反倾销,商品便又集中涌向另一个国家,因而造成该商品连续被提起反倾销。此外,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各行业生产水平得到飞速发展,但由于国家指引不够,重复生产的现象突出,造成国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低价竞销现象普遍存在。 (2)国际营销策略不足

中国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因而制定的国际营销战略往往有误。一是价格竞争过度。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这就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竞争手段单一。中国出口企业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非价格竞争战略重视不够,有时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了解,缺乏创新。另外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3)法律应诉不力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中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是导致国外对华反倾销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企业不应诉就是主动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起诉者的成本,对方即可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利用对其更有利的数据判定我国反倾销成立,迫使我国退出该市场。并诱使国际上的竞争对手对中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连锁反应。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反倾销诉讼成本较高,一个企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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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独自承担20—50万元的诉讼费用,所以我国反倾销案80%以失败告终,这样的结果更使国外的企业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有增无减。

我国对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通常是外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才意识到并匆忙应对。其原因在于我们信息太闭塞,不注意收集外国的市场行情及政府政策动向。我国企业本身组织机构对倾销与反倾销理解不够,一旦遭到反倾销指控则无所适从。我国企业与进口商合作不够,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形成了一批稳定的贸易伙伴,但并未对这些关系加以进一步巩固,造成了我国产品在遭受不合理制裁时,进口商爱莫能助的情况。另外我国反倾销法律人才奇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具体措施

(一)从我国政府角度分析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在传统上,反倾销被认为是一种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而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较早的从博弈的角度、从倾销与反倾销决策过程中博弈双方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规律发现,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更有效率。而如今,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也多是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国政府应引导我国企业认清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到反倾销诉讼中,争取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 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起初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尽快加以弥补。只有我国熟练掌握了反倾销的策略及技巧才能在国外提出反倾销诉讼时应对自如,同时可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便于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

(2)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反倾销诉讼双方的力量是不均衡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企业。所以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同外国政府交涉,加强对外宣传和沟通,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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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府达成协议,稳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为中国企业创建一个有利的贸易环境,从而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并帮助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抵制外国在对华反倾销案中用歧视性的法律方法处理与我国的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评判。

(3)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首先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其次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同类产业部门的企业共同按比例筹集资金,国家也给予一定赞助,建立反倾销应诉专项基金,用于反倾销应诉和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再次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4)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 我国许多企业存在非理性出口行为,一旦看准某个国际市场,大家都蜂拥而上,为成交竞相压价。恶性竞争不但毁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扰乱了外贸出口秩序,也给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了借口,因此必须加以规范和管理。政府应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中国实行价格歧视失去依据;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加强企业自律。企业要注重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的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拥而上过量出口;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提高产品竞争能力。我国对外出口存在市场集中、产品花样单一的特点,由此造成了易于被指控反倾销的状况。我国政府应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引导国内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地打开国际市场。

(二)从国内企业角度分析

(1)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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