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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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教厅[2012]6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4.18 【实施日期】2012.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教厅〔2012〕63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对全省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发展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工作要求,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民办教育管理处联系。 附件: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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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 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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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

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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