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规定宁建监字〔2011〕18号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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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监字〔2011〕1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

监测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水平,保证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站制订了《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抄报: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抄送: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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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水平,保证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监测能力,是指与监测级别、监测项目相适应的包括仪器设备的数量、精度,监测人员的数量、专业技术素质、监测工作经历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综合能力。

本规定所称的监测方案,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共同制定的适合工程监测要求的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监测工作文件,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数量及频率、监测方法、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等内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监测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在承接监测业务前应办理监测能力备案手续。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监测能力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单位确定的监测方案报辖区质监站并办理监测方案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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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能力备案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在已备案的监测能力范围内从事监测活动。

第七条 监测能力分为两级。一级可监测所有的深基坑工程;二级可监测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深基坑工程。

第八条 监测能力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专业的高级职称。 (三)注册资金:一级监测单位不少于200万元;二级监测单位不少于100万元;

(四)仪器设备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并取得与监测能力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五)人员要求:

一级监测单位的人员要求:相关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岩土工程和测量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二级监测单位的人员要求:相关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者不少于1人,岩土工程和测量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六)监测经历要求:

一级监测能力应具有近3年内独立承担5项一级安全等级或15项(其中5项二级以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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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监测能力应具有近3年内独立承担5项二级安全等级或10项(其中5项二级以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经历。

(七)已取得的资质要求:

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基坑监测备案类检测资质或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一级监测能力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或地基基础专项检测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沉降观测专项检测资质(或测量甲级资质)。

二级监测能力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专业类乙级资质(或地基基础专项检测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沉降观测专项检测资质(或测量乙级资质)。

第九条 监测能力的备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测单位填写《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能力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携带单位资质、设备、人员资格、监测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质监站提出备案申请。

(二)质监站对监测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三)质监站组织人员到监测单位及监测项目现场进行复核。 (四)质监站提出复核意见。

(五)监测能力经复核符合要求的,监测单位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登记后,予以备案。

第十条 监测单位的监测人员和仪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报告质监站。

第三章 监测方案备案

第十一条 监测方案应经建设、监理、基坑施工等单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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