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项目二--基础考核参考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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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建造师的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目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l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类别。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2)建造师的注册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1注册管理机构 ○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2注册申请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b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c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d 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2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a 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b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c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d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 ○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b 原注册证书;

c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d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10. 简述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几种情况及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答: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

6接受继续教育; ○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

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1)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l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3)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①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④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⑤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⑥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⑧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5)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6)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⑤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