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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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工作,并具体承担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设计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6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

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45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750千瓦的渔业船舶;

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可设计船长不大于30米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申请甲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000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735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

3、具备承担不限主机功率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

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8名,且在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

5、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绘图,其送审图纸计算机绘图率达100%,施工图纸手工绘制率不得超过5%,并具有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

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各种法规、规范及常用技

术标准齐全;

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并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九条 申请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662千瓦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441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

3、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500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的能力;

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8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从事设计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6名,且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 5、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绘图,其送审图纸计算机绘图率达100%,施工图纸手工绘制率不得超过20%,并具有先进、配套的技术装备;

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各种法规、规范及常用技术标准齐全;

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丙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295千瓦或2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148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

3、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750 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设计经验,能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4、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6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技术力

量较强,船、机、电、制冷等各专业人员配备齐全,且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 5、主要送审图纸能使计算机绘制,施工图纸手工绘制总量不得超过40%; 6、能正确使用渔业船舶法规、规则、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7、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标准化、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丁级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独立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37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使用情况良好;

3、具有承担主机功率等于或小于300千瓦的渔业船舶设计的技术力量,能解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4、各专业设计人员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船、机、电专业至少各有一名从事本专业设计的工程师;

5、设计符合规则、规范、标准的规定; 6、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的,其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技术人员的30%。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分为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木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和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

第十四条 钢质渔业船舶建造类单位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9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6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丙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可建造船长不大于45米的钢质渔业船舶;